再审期间的法律适用 再审期间的法律适用规定
被废除,再审时有新的法律,那再审时是否可以适用新法?
刑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是指在新法实施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具体执行中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旧法不认为是违法,而新法认为是违法,适用旧法,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法规定其违法为由而追究责任。
(2)旧法认为是违法,新法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违法,并且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追责的,原则按旧法追责,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旧法处罚比较新法处罚重,则应适用新法,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民事再审要改判应适用现在的法律吗?
民事二审判决后申请再审可能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再审案件是否适用新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以不打破当事人合理预期、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不冲击既有社会秩序为出发点,普遍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只有旧法没有规定需要溯及空白的例外情形,才有针对性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再审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规定《民事诉讼法》下列法律条文中: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
民事再审抗诉后的再审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的条件: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国家的司法体系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第一次诉讼之后,就绝对的停止所有权益的救济的话肯定会直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让那些在判决下来之后仍然觉得不公正的情况还可以又一次提出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权利。
再审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前已经审结并生效的案件,在对该案件进行再审审理时,应当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不适用新法律法规的规定。
刑事再审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
一个典型的刑事再审适用新法的案例是一起涉及重大刑事错误的冤案。原被告在此案中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因控方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释放。然而,新的科学技术和证据表明,被告实际上无辜。
根据新颁布的新法律,法庭决定再审此案,并就新证据的可信性和对被告的适用进行审查。
此案成为刑事再审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展示了刑事司法系统如何根据新的法律条文重新审视冤案,确保正义的实现。
再审后撤诉的法律后果?
民事案件经历起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又申请再审,在再审期间申请撤诉,相当于在一审撤诉,一审、二审的判决全部撤销,而且以后再就此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样浪费了好多的司法资源,就好比盖了二层楼,又要拆掉一样的道理。
再审期间保全可否解除?
1、再审期间,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解除,取决于被保全的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是否撤销保全申请。
2、如果被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撤销申请,仅仅是因为在再审期间,是不能解除保全的。因为案件虽然再审,但法院并没有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不能变更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再审立案是否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再审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立案审查;
2、实体审理。 实体审理阶段可以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可以的。“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但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可以调解似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立案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179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并不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不宜适用调解。 本人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再审程序司法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在此阶段并不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因此从理论上说,不具备“事实清楚”的条件,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似不宜适用调解。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称“调解”仅指诉讼调解,如果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就生效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法律明确规定是可以的。该规定是最高院关于再审程序的司法解释第25条第三款。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再审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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