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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判决生效后负责执行 律师是否判决生效后负责执行工作

2023-07-18 19:37:57律师案例1

判决后强制执行律师还负责吗?

强制执行阶段律师是否还负责,主要看你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的工作阶段是到什么时候为止。如果协议上是写明一审阶段或到二审阶段,那就不包括强制执行阶段。如果是写明的代理期限是将欠款追回为止,那则表面了包括强制执行阶段。如是没有关于强制执行的阶段,可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来委托催收。

判决生效和判决执行的区别?

判决书生效是指当事人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不上诉,过了上诉期判决书自动生效,这就叫判决生效。判决执行是指当事人持生效的判决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这就叫判决执行,这是二者区别,判决生效不申请不叫执行,申请才叫判决执行,区别就再于申请不中请,申请了法院才能立案执行。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多个生效判决的执行顺序?

如果不是享有优先权的判决,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比例同时执行。多个生效判决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明确,然后根据执行到的款项按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除非其中有优先权的债权,否则必须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执行款的分配。

再审判决生效后,须重新申请执行吗?

再审判决生效后,仍然与二审判决一样,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审中取保,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法院取保候审判决后,接下来就是收取保证人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一般指保释。保释是具保释放、取保释放的简称。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与申请强制执行有何区别?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与申请强制执行是一样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执行生效判决是什么罪?

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犯罪?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犯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如何来进行认定?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我们国家所说的犯罪行为,它是必须明文规定在我们的刑法当中的,如果说没有在刑法当中进行规定的话,任何人都不能够判断存在着犯罪行为,比如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他就是刑法条文313条所作出的规定,因此符合的话会构成犯罪。

判决生效后怎么提审?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想要重新审理,需要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最常见的方式。判决虽已生效,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一般来说,申请再审,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根据规定,申请再审且法院未裁定再审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法院依职权再审

根据规定,各级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一般来说,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对于同级的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般来说,抗诉必然导致再审程序启动。但是,申请抗诉一般要以法院不受理再审申请或已再审仍有错为前提。

判决和执行生效后还是不还可以拘留吗?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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