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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具体表现

2023-07-18 08:21:27法律知识1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里“意思表示真实”怎样去理解这一要件?

除了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一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实施并且能够引起其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要意思表示有可能是单方的(如遗嘱行为),也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如合同行为),但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1)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2)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符合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则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说认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  (1)意思表示不自由  由于受到外在原因导致行为人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因而其表示的意思非其真意,这种情形包括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等,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4条)。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意思。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①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记忆口诀?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经济类的案件,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刑事案件

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

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民事鉴定意见的构成要件?

一、鉴定意见(结论)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

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称之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公司章程生效的要件?

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如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则公司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

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作出判断认定。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

生效要件与效力的关系?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如下: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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