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 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怎么写
韶关刘云龙案件法律分析?
刘云龙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2007年7月7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刘云龙和温志豪等人殴打被害人“潘伟兵”导致其伤重不治而亡
。下面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对比
刘云龙
案件细节 并非刘云龙引起,但对方的人只认识这一方的刘云龙,对方一直找他要人,刘云龙因此惹事上身。
案件起因 刘云龙说:干脆我找几个人来教训对方。并打电话给他的堂弟,叫他帮忙找几个外省人。
经济情况 家境贫困,为人打工。
提供资金 刘云龙供认:请人花费的4千余元和买车的13000元都是温志豪提供的。刘云龙和李睿检举温志豪等人制贩毒品,因相关嫌
疑人离开乐昌,制毒工厂地址不明,无法核实。
抓住受害人 刘云龙驾驶面包车,没有发现对方人员。温抓住受害人后,接到其通知,刘才赶来。
殴打行为 至始至终从来没有亲自动手打过被害人,是在现场的几个人中,唯一没有动手的一个。并且有制止同案继续殴打被害人的
行为。
主观心态 和对方只有间接地冲突,并不非常愤恨对方,出于义气帮助朋友找人帮其出气,而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与其客观表现一致
。
认罪态度 态度较好,供述前后一致,不否认有参与的事实。
民事赔偿 东拼西凑向亲戚朋友借了8万元,被自称能摆平此事的人骗走。无法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犯罪地位 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刘是主犯。
获刑 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细节 温志豪
案件起因 是温引起的,2007年6月30日,在乐昌市银都酒吧,温动手打了对方,还用车撞了对方,引起对方报复,并打伤了李睿。
雇请打手再报复对方 周成斌说:我和温志豪商量以公司的名义请二个保安。
经济情况 有公司,有高级私人轿车
提供资金 温本人否认有提供资金,并称不知道谁出钱请人和购买犯罪车辆白色面包车。而同案周成斌说:买车13000元,有1万元是
温志豪放在小车里的。
抓住受害人 温驾驶广州本田汽车,寻找对方人员,发现有人骑摩托车跟踪,便掉头追赶,并抓获了被害人“番伟兵”。
殴打行为 在刘云龙赶来之前,温就用车头锁殴打了被害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殴打过被害人的头部,而颅脑损伤正是被害人的死亡
原因。
主观心态 和对方有直接的冲突,主观上非常愤恨对方,客观表现在多次实施殴打行为。
认罪态度 非常不好。甚至在法庭上否认全部事实,否认他有动手打人,有参与打架这个基本事实。
民事赔偿 温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家属16万,取得了死者家属提供的谅解书。
犯罪地位 检察院认为温和刘都是主犯,法院认为温是从犯
获刑 五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如何接法律援助案件?
第一步 (申请)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第二步 受理(审查)法律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步 决定(指派)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属本中心管辖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师承办;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给予不予援助决定书,告知理由,并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告知进行补充。
第四步 (提供)援助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受援人进行配合。
第五步 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案卷。案卷应附结案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离婚案件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离婚的案件律师不会免费法律咨询,如果经济上确有困难,夫妻实在又不能续继下去了,可寻找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制度特别好,不仅司法局每星期专门有2天有法律援助窗口,各街道,各部门如工会,妇联等也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包括离婚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法律援助的律师是免费的。
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怎么收费呢?
法律援助律师是不收费的,是免费的,每个案件由国家财政给一定的补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出庭函吗?
法律援助案件出庭需要向法院递交法律援助公函。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可靠吗?
可靠的。
法律援助的律师是可靠的,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靠度极高。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刑事案件律师复印卷宗交给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这种行为本身就有法律风险。律师作为辩护人取得的刑事案件卷宗,属于案件的保密材料,是不得用于刑事辩护工作以外的用途的。
如果这个刑事律师同时代理民事案件,需要由刑事卷中的部分资料做证据都不得直接引用而要申请民事案件法官去调取相关刑事案卷材料,程序合法的刑事案件材料,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
律师代理案件对专业问题由谁咨询?
律师代理案件对专业问题应该是由律师咨询。
律师执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么?
申请了法律援助之后,是不要再交律师费用的,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对于诉讼费依然要支付的。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与法援并无直接联系,如果你是经济贫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少交。按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只是免费提供援助律师,对于诉讼费依然要支付的,但是如果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实习律师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实习律师是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因此,不宜独自去法院办理立案。但可以在律师指导下,陪同当事人去立案。各法院有的可以立案,有的不能,可能是与掌握的宽严程度有关,或者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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