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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现象 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现象有哪些

2023-07-15 20:24:41法律论文1

辽河文化中的文化现象的界定?

辽河文化",是指以辽河流域历史文化积淀为基础的古今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层叠总和。

"辽河文化"既不是从行政范围,也不是从一般的地域范畴来演绎的文化,而是特定的辽河流域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辽宁地域文化的主干。辽河文化具有特定的民族性、明显的早发性、较强的兼容性、卓越的独创性、频繁的更替性、持续的向心性和不断的赶超型,形成了辽河文化的开放、奉献、和谐和坚韧创业、充满生命活力的奋发向上精神。

白鹿原中的文化现象?

书中大胆地描写了封建礼教表象下,一群自诩仁义之士的荒诞行为,其中对于“性文化”的描写更是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在金钱和欲望、权力和势力面前,人性显得不值一提,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暴露一个人内心的真实面目。

男权社会,不管是以白嘉轩、冷先生为首的儒家文化的代表人,还是自诩正义之辈的武举人,他们都是旧社会有名望的大人物。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田小娥成了“泡枣”的工具、白嘉轩第三个儿媳被迫与长工生子,冷秋月最后下身糜烂而死。

《白鹿原》是一部史诗级的大剧,剧中的人物是主角,所有的读者都是看客。而笔者赤裸裸的“性描写”刻画出了人性的复杂,犹如黑暗中的一道闪电,让观众看到了“仁义礼智象”表象下的龌龊,直击人心,振聋发聩。

书中一共描写了45位女性人物,毫无疑问,田小娥是陈忠实重点描写的对象,她是封建礼教的掘墓人,最后却死于公公鹿三之手,她的一生都离不开两个字:“男人”,男权社会,田小娥依靠男权反抗压迫,本身就是一种讽刺,这也注定她的悲剧。

她本是秀才之女,因家中贫困,被卖给了武举人郭老汉做小妾。郭家是大户人家,家中的子女都外出做官、经商,家中的田地无人看管,常年需要长工做活,这也为黑娃的出现埋下伏笔。而郭举人本身也是当地有名望的绅士,从不苛待下人,吃饱喝足,也不逼着长工一直干活。

在这样的大户人家做小妾,田小娥在当时是一个有福气的人,可是作为封建礼教的掘墓人,她并不满足生活的富足。私底下的她,经常要遭受郭举人的虐待和非人的折磨,她不过是一个“泡枣”养生的工具人,一个活得连狗都不如的小妾。

黑娃的出现成了田小娥的救命稻草,初期的田小娥是令人厌恶的,她主动的勾搭黑娃,鼓动黑娃和她逃走。天真的她以为跟着黑娃就可以摆脱命运的禁锢,可是没有想到白鹿原容不下她。

在农协失败以后,田小娥成了弃妇,白鹿原的人一边唾弃她,一边垂涎她的身子。不管是鹿子霖还是教书先生白孝文,最后都成了田小娥的枕边人。田小娥固然是不值得被原谅的,但归根究底,还是人性深处的欲望作祟。

在欲望面前,人都会成为恶魔。一如白孝文的单纯到最后的撕下脸皮,白孝文在新婚之夜,连男女之间的事情都不懂,甚至最初跟田小娥在一起的时候,总是关键时刻掉链子。可一旦放下了礼义廉耻,他也是一头野兽。

生前的田小娥是不值得同情的,笔者对她的态度也是冷漠的,直到死后,借由鹿三之口表达了她的委屈和反抗,也借由瘟疫事件揭开了白鹿原的迷信和愧疚,这也是她作为封建礼教掘墓人最大的意义。

如果说田小娥的悲剧是自身不守妇道的结局,那冷秋月的堕落,男权才是原罪。

她和那个年代大多数女人一样,不仅对婚姻抱有幻想,更渴望未来的那个男人可以时常陪在身边,不求举案齐眉,哪怕只是给她一个孩子,她甘愿余生照顾孩子,伺候公婆,老死一生。

她最大的悲剧在于她的要求并不高,可对于新式教育的鹿兆鹏来说,却是他彻底反抗的对象。冷秋月是传统婚姻的无辜受害者,鹿兆鹏反抗这段封建婚姻胜利的同时,她成了最大的牺牲品。

作为一个守活寡的女人,她始终坚守女子的三从四德,最终守到疯狂。在孤寂的鹿家,她最大的幻想就是和鹿兆鹏的新婚之夜,偶尔,她也会羡慕田小娥那样肆无忌惮,甚至梦到黑娃,鹿兆海,她的性压抑最终在公公鹿子霖的撩拨之下宣泄而出。

鹿子霖喝醉酒之后,对冷秋月的撩拨,让她踏出了艰难的一步。对于鹿子霖的行为,她本是生气的,这也是她最真实的表现,所以她在碗底放了麦草给鹿子霖喝,变着法的骂他是“吃草的畜生。”

可是在无法压抑自己的情况下,她向鹿子霖迈出了自己尝试的第一步。只是最后以失败告终,鹿子霖将放着麦草的饭给了冷秋月,这无疑是压倒冷秋月的最后一根稻草,她最终败给了礼义廉耻,也毁了她的一生。

鹿家像是一座监狱,锁着冷秋月的身体和心灵。她本是有机会逃脱的,她的父亲不在乎女儿被休,向鹿家讨一封休书,只是鹿子霖碍于面子,不愿意让白鹿原的村民看他的笑话,拒绝了冷先生的提议。

冷秋月最后死于欲望的折磨,凄惨的一生终于结束,她再也不用饱受“活埋”般的煎熬。她的悲剧,更是无数乡土中国女性的折射,也是作者陈忠实为千千万万女性谱写的一曲壮丽悲歌。

《白鹿原》始终以白鹿两家为主线展开剧情,鹿子霖和白嘉轩也是两股不同力量的抗衡,最后两败俱伤,而两家的后人也一直在无休止的争斗中,鹿家两个儿媳的婚事不尽如人意,而白家也没有表面那样风平浪静。

其中,白嘉轩的第三子不能生育,这是白嘉轩最大的耻辱。为了不让三子这一脉绝户,他采取了最不人道的处理方式,最终还洋洋得意,暴露他对于女性的真实认知。

白嘉轩是儒家文化的践行者,他看似正面的背后,也有人性背面的冲突和复杂。他一生娶了七个老婆,对他来说,女人就是生育的工具。如果不能生育,那就不算一个完整的女人。

所以在三儿媳始终没有怀孕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休掉这个女人再娶,只是冷先生的话让他对儿子有了怀疑。在那个年代,有一个地方可以让女人怀孕,这是这本书中最难以启齿的地方。

家人将媳妇送到庙中的小树林里,村里临近的混混会在其中,如果女人进了小树林一次怀了孕,那就说明是男人不能生育,而女人生下来的孩子就会被当作亲生的养,有的人为了确保安稳,还会让女人进去两次。

只是白嘉轩和别人不同,他将面子看得比命还重要,他不愿意让儿媳妇去那种地方,更重要的是不想让冷先生知道真相。所以他将三儿媳送到了长工的手中,鹿三的第二子兔娃让儿媳妇怀上了孩子。

而白嘉轩并未对冷先生告知实情,只说儿媳怀孕,都是冷先生开的药有效。

不管是白嘉轩还是鹿子霖,他们都极力地维护自己的面子,将礼义廉耻放在第一位。这也奠定了他们人前的地位,控制着人心,这也是他们毕生的追求。

可是背后的他们并不在乎人权,借由封建礼教的大义成为人群中的首领,而鹿兆鹏、白灵为首的新生力量对他们的反抗,意味着思想的转变和对他们地位的撼动,两股力量此消彼长,最终形成了新的文化。

《白鹿原》以“性”为武器,揭开了旧时代背后的肮脏和污龊,这不仅是对封建礼教的挑战,更是后来人反抗压迫意识觉醒的象征。

在欲望面前,人性的黑暗暴露的淋漓尽致,不管时代如何发展,光鲜亮丽的背后都有可能是千疮百孔。当黑暗暴露在阳光下,一切都逃无可逃,而没有压迫,平等的关系也永远是我们追求的主题。

法律现象的性质?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企业中的文化现象可表现为?

企业文化现象可表现为:物质层(形象化)、行为层(动态化)、制度层(制度化)、理念层(理念化)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代表不同的含义。

物质文化就是企业文化的器物层,由企业员工创造的产品和物质设施构成的器物文化。

行为文化是企业人在生产经营、人际关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是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企业文化。

制度文化是组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各种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流程的总称)

理念层文化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和员工共同信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及精神风貌,它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形成企业文化的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基础和原因。

理念层文化,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企业价值观的集中表现,是企业之“魂”。有的企业也将其所有的理念统称为“企业哲学”。有没有精神层,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的主要标志。

如何解决跨文化翻译中的文化错位现象?

翻译作为语言之间信息转换的桥梁,不仅是一种符号传递行为,更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传递行为。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翻译作为世界文明交流的手段,不能单纯强调翻译中的翻译等值标准,而更应注重弥合文化差异,实现翻译的相对等值。跨文化翻译中的文化错位现象有不同客观事物文化意象相同、相同客观事物文化意象不同和相反的微观层面的文化错位现象,也有宏观层面的文化错位现象。

其跨文化翻译中文化错位现象归因于地缘文化、历史文化、宗教文化和民俗文化差异。

避免跨文化翻译中文化错位现象的应对策略有,促进翻译学观念现代化,保持跨文化翻译中的文化语境;推进文化转换娴熟化,实现跨文化翻译中的文化等值;增进翻译策略技能化,发挥跨文化翻译中的再创造性。

体现中美法律文化差异的电影?

《刮痧》讲述的是由于刮痧这一传统的中医疗法不为美国人所理解和认同给一个中国家庭带来的悲剧故事。

影片反映了亲情至上的中国文化和只相信客观事实的美国法律之间的冲突。

该片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场误会,是一场司法纠纷,但实际上所展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所产生的碰撞和冲突。

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渊源,形成了不同的哲学观念、宗教信仰、思维方式以及民族传统习惯。

这种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也就在所难免了。

鹏的文化现象?

“鹏程万里”这个典故是个成语,出自《庄子·逍遥游·北冥有鱼》相传在很久远之前,北海有一条长得十分庞大,长达几千里的大鱼,名叫“鹏”。后来这“鹏”摇身一变又变成一只大鸟,名叫“鹏鸟”。相传这鸟是鸟头、鱼背、鹰爪,自古以来的画家们以此为题材都以鹰代替“鹏”,本身都把这典故理解错了。相传鹏鸟能飞万里远程,自古此语比喻理想宏伟,前程远大。而且这典故是神话传说,并不是真实存

什么是法律的现象?

首先我们要知道奥什么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象。法律现象是能够被我们直观的感受出来,是感性的;同时法律现象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因此法律现象又是丰富的、具体的。 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法律范畴,法律现象活生生的存在于每个人的身边,瞬息万变,无时无刻都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断地在发展运动中丰富自己,创造自己。 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法律现象是直观的。但是直观却并不意味着简单,最具体的往往是最复杂的。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往往不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本身,而是研究法律现象背后深刻的法的本质、法律意义。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什么是法的现象? 法是法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法的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国家规范领域的外部特征和联系。法的现象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静态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法律文件,也包括动态的法律调整和与法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联系的表现形式,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 可以这样说,因为法的本质我们是看不到的,法的本质的呈现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法的现象就是这个寻找到法的本质的探索过程。法的现象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只有通过法的现象我们才能够深刻的理解法的本质。 总结一下,法的现象所包含的范围要比法律现象要更加广阔,法的现象往往包含着法律现象。相比之下,法的现象更加的抽象,而我们研究法更多的是从法律现象出发研究。

清朝的法律文化

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  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  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五日至半年一年。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如康熙时的《督捕则例》鼓励逃犯“自回自首”,逃亡3次自首仍可免罪;嘉庆时规定,在监犯人因故逃逸又自行回归者,按原罪名减一等处置。  二是加重处罚家人共犯。凡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不分首从,一律按首犯论处。  三是实行类推报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加以限制,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虽可使用类推,但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四是化外人案件属地管辖。对化外人犯罪案件,清律放弃唐律分别适用属地、属人的原则,改为凡来降人犯罪者,依律拟断。  对于强盗罪,清律规定,凡是以强盗方式得到的财物,不分首从,皆斩;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侵犯城池衙门等行为,积至百人以上,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斩首示众;响马强盗,执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不分人数多寡,枭示;越城入室行劫,伙盗行劫官帑、漕船,粮船水手行劫杀人等,也都斩首示众。  在经济立法方面,清朝入关以后,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令废除“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并仿效明制编订《赋役全书》,于1657年颁布,开始建立清朝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  康熙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民人口大量流动,原来按人丁征税的赋役制度已难以保障。1712年下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再生人丁,永不加赋。  1716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不再按人口征税。  至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2000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  1646年,顺治帝下令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为了发展私营商业,清朝废除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1686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1757年清朝规定“一口通商”,这唯一的通商口岸就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  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  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以上诸项海外贸易立法,束缚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了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  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事务由其“乾纲独断”。  为了防止宦官专权和臣下结党营私,清律严禁宦官参与政治,严禁大臣交结朋党及内外官交结,犯者按“奸党罪”处斩。在皇帝之下,仿明制设内阁,代拟批旨,呈进奏章。  内阁大学士名额不定,康熙时多用满汉大学士4员,雍正时6员,乾隆时增协办大学士一两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  在内阁之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的部分职权。军机大臣位高权重,只服从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专制极端化的标志。  内阁与军机处之下,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监均有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审理刑狱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会的光禄寺和鸿胪寺;五监仅剩下掌国学政令的国子监;只有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维持明朝时的地位。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4级。明朝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和刑狱的两个机关。  省下设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下设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  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下设州和县,州置知州,县置知县,由中央直接派遣。县下设有征收赋税钱粮的里甲和防范盗贼的保甲。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使监察机构实现了一体化。当时有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将军机处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稽违的范围之内。  1690年,康熙令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朝政决策,充分发挥科道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则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别对府、州、县官员进行监察,同时废除了巡按御史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什么是法律现象?

答:法律现象,法律名词,是直观的、感性的,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对法律现象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揭示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进行科学抽象又有助于说明法律现象。但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研究法的本质有着不同的领域、思路与意义。

法学研究有所深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借助现代方法论变革的成就、立足于法的意义,探索、开拓法律现象领域。

从法的意义出发.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范畴,而法律的意义则是在法律与其它各类社会规范的比较之中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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