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法律赔偿条文 关于侵权法律赔偿条文的规定
侵权赔偿法律规定?
侵权赔偿法是我国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项法规,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对侵权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以下是侵权赔偿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方面:
1.侵犯范围: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个人权益和侵犯财产权益。个人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 赔偿内容:对于侵权行为者应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等)。其中,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此造成的失利、营利的减少;精神损失则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烦恼。
3. 判定标准: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主要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确定侵权的事实,包括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损失;二是确定损失大小,需要考虑损失的性质、程度、时间和地点等因素。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主要分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损失赔偿等几种。其中,停止侵权和恢复原状主要是针对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损失赔偿则主要是针对侵犯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总之,侵权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项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关于方言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关于坟墓保护的法律法律条文?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对坟墓里的尸体有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以涉嫌构成刑法302条侮辱尸体罪。
追偿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作为司法解释下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其所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方法,事实上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地贯彻了损益相当的原则,首先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再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其它两种,都没有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第三种方法更是与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都无关。
因此,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都是以损益相当的原则为基础的,但这三种方法体现损益相当原则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数额,但事实上它们却很可能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尽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事实上也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
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这三种方法,我们也应当对这三种方法与损益相当原则的关系有个明确的观念,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顺序,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顺序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关系明晰,看上去非常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总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不可能有规定的那么理想化,所以按照这三条规定执行起来,往往令法院无法下手。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各法院纷纷研究切实可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实际上是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的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变通的计算方法
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变通方法很多,这里仅以一书中所列的几种方法为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变通的方法很多,但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尤其是第一、第二两种的影子。最高法院规定的第一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第二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侵权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可以看出,二种方法的要素分别是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产品的利润和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产品的利润,但是这些要素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可是在实践中却可能有如下情况使法院很难适用这些公式:
1、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或不一定全部是这一个侵权人造成;
2、专利权人从没有生产、销售和转让;
3、侵权人的销售总数无法查清;
4、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或无利润或负利润;
5、侵权人只进行了很短时间的生产,远远短于专利许可使用的时间;
6、专利权人多次同条件许可而费用不一;
而这些情况往往可能是同时存在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法院根据可以查明的情况,采取了这样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1、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的情况;
2、侵权人销售的总数×相关产品的行业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和专利权人未生产的情况。
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条文?
关于全封闭的阳台按阳台面积百分之百计算,半封闭的阳台按阳台面积二分之一计算,不封闭的阳台不算面积。
关于珍惜粮食的法律条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提出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同时也明确对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等作出处罚。防止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
粮食是用来吃的。一粒种子,要经过春生、夏长、秋收、冬藏,要投入水、土地、能源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才能变成口粮。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付出心血和汗水,“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就是农民辛勤劳作的真实写照,也反映着粮食的来之不易。无论生活富裕与否,都要珍惜每一粒粮食、敬畏食物、合理膳食,这是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人个人修养、家风家教、素质品质的体现。
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制止食品浪费行为,把近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遏制食品浪费行为,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如同给食品浪费者戴上“紧箍”。通过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遏制点餐时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行为,增强人们对粮食的敬畏之心,让制止食品浪费像拒绝酒驾一样,从最初的法律规定,逐渐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
法律是底线,不可逾越;践行“光盘”反对奢靡,党员干部要先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人人有责,让法律发力生威,让行为习惯蔚然成风,让护“粮”之心变为每个人积极的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为我国粮食安全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刑法关于饮酒的法律条文?
饮酒达到每升血液八十毫克以上就构成醉酒驾驶,属于犯罪。
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小窍门?
1.首先最简单的就是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的一切行为,并赔偿自身在被侵权过程中的一切损失。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最简单省事,但相对来说,由于这种方法缺少执法机关以及政府的压力,侵权人可能不会理会被侵权人提出的合理主张。
2.所以,第二种方法就是向工商部门检举投诉这种侵权行为,并请求工商部门强制处理侵权人的侵权商标,但是这种方法虽然能有效率停止侵权行为的进行,但是受到侵权的损失却不大可能得到赔偿。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虽然商标侵权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但是最稳妥的办法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作出侵权过程中相应的赔偿,同时也要停止一切的侵权行为,当然在提起诉讼以后自己也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关于三产房的法律条文?
城市化进程导致某些地区三产房楼盘越来越多,三产房具有价格便宜、首付低等优点,让许多没有能力在大城市扎根的人有买房的可能,购房者在城市也算有个了一个家,但三产房也存在“暴雷的风险”,倘若遇到中途“暴雷”则会让买房者蒙受损失,所以购买三产房法律风险巨大,如果遇到暴雷的情况出现了维权难的问题,为了帮助购房者维权,本文以分析三产房购房行为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剖析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维权思路。
一、购买行为的法律关系应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购买三产房的方式一般都以“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开发商与村集体合作开发,之后开发商再以自身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故购房者与村集体不形成关系,如果土地再次拆迁无法向村集体索要赔偿,购房者开发商形成了所谓的“合作建房”关系,虽然是以合作建房的方式对购房行为进行约定,但该行为实质还是房屋买卖行为,该联营关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般的联营合作关系需要“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是一般的《合作建房合同》仅仅是约定了购房者支付特定房款以获取特定的房屋,主要内容是对房屋买卖的约定,故该合同的本质应该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三产房法律关系附图
二、购买行为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三产房的性质一般为第三产业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性质一般不为住宅用地,且三产房大多提前销售,拿不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由于开发商无法拿到商品预售许可证,认定合同无效。
三、若暴雷起诉依法维权
由于三产房大多是开工即交钱,支付方式多为分期支付,购房者需要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投入金钱购买预期的房屋,如果出现暴雷等情况,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
三无药品怎么赔偿法律条文?
三无药品赔偿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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