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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判刑 原则 事实

2023-07-15 01:45:34法律法规1

事实判断原则?

事实判断的根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

所谓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据以裁判之证据,不仅要具备证明能力,且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

我国实质上也确定了证据裁判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诉讼事实的认定依托于证据;二是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对事实的裁判必须依赖证据,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基于证据而作出,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

但是这里的“事实”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按照事实的存续阶段和样态的差异,事实有原态事实、案件事实和裁判事实。

原态事实是指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实,这是事实最原生的存续状态,诉讼目的“发现真实事实”就是在这种意义上建构起来的。但是这种事实的发现必须依赖和透析一系列的证据,因此原态事实是诉讼行为和证明行为的指标,但是完全重现不可能,只能接近。

案件事实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按照辩论主义的一般原理,这也就设定了法院案件辩论、辩论和裁判的事实,简言之,整个诉讼都是围绕着案件事实进行运转的。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对抗也是对案件事实的明辨,所以说,该处所指的事实应当是案件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跟法律事实的区别?

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在内,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举例?

1.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者的区别为是否以自身意志为转移,行为可以靠自身形成、消灭、变更,法律事件自然发生举例:法律行为:去超时买东西(默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租房子(租赁关系)法律事件:不可抗力,人的出生死亡

2.举例:甲向乙预借500元钱并出具借条。乙收到借条,但没现金,于是回去给甲拿。中途因其他情况临时外出了,结果钱也没借给甲。后来甲忘了及时追回借条,不了了之。几年后,乙拿出借条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借款500元钱,乙能胜诉吗。

1、生活事实:甲未拿到钱。

2、法律事实:借条证明甲拿到了钱。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生活事实指的是在生活方面存在的相关事件,也就是说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真实发生并且被证实存在的事实。

生活事实一般来源于现实的日常生活当中。

法律事实指的是在法律上被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存在的相关的事实。

法律事实在法律上是已经被认定存在的,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

法律事实和事实有啥区别?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在这里,规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认定事实为法律事实的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这个自然是对应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个在所有的法院判决中,都会说明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判决书后面会附上相应的条文。

事实依据,其实就是这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事实是怎么样的?这里就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过证据和经验法则来认定。法院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认定的事实难免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这也是不少当事人感到纳闷,为什么事实是这样的,还会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是常说的一句话。事实这方面,只能尽可能收集并提供证据。

法律事实3要素?

法律关系三要素与法律事实解析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8年改)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二)主体资格: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与生俱来)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后天情况)

二、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获得法律保护权)。权利可以放弃。

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力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一)物

(二)人身、人格(2018年新增)

(三)非物质财富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事实包含什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事件和行为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不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存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法律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反的是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正态存在形式。它意味着只有当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只有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婚姻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和放弃债权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一旦出现,就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例如,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就至少同时具备数个事实后始得成立:一方要约、一方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等等。

法律事实几种学说?

一般来说,法律事实经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使用:

1.构成要件说。该说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完全的法律规定(或完全法条)中的构成要件。如梅仲协先生所讲的:“某种特定事实,发生某种特定效果者,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容;当事人所完成的法律关系及其它事故,谓之法律事实。所完成之法律有直接紧连于法律之命令或禁令者,或依据权利授与之方式者,其因而获之结果谓之法律效果。”这种观点把法律事实的一种分类当成是法律事实的全部。用大陆法系的法律技术来衡量,它属于法律中的法律事实模型,是判断生活事实是否是法律事实的标准。

2.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法律事实者,发生法律现象之原因也。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既处于因果关系,则凡法律事实有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现象亦必随之而有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状态”。也即法律事实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正如法律规范并不调整人类的所有活动一样,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会与法律规范发生联系,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出现,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定事实才是法律事实,那些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

3.法律规范之事实说。该说认为,道德、宗教规范所支配者就是道德或宗教事实,而为法律规范所支配之事物即为法律之适用对象,人们称其为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实际上是把法律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控器,认为只要能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范围的事实都可称之为法律事实。它是把法律事实与宗教、道德等规范控制的事实进行比较后而得出的结论。

4.实证法之规范说。该说认为,“所谓法律事实当指实证法所规范之生活事实,从而法律事实之主要特征应有:(A)具体性,(B)事实性,亦即法律事实所指称者,本来或一直是发生于或继续存在于具体案件中之事实或状态”。

5.法律适用的前提说。该说认为,“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者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即法律事实就是指经法官认定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种观点结合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运用的三段论推理,认为在三段论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律事实是小前提,判决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对法律事实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

6.综合说。该说认为,以上五种关于法律事实的观点反映了研究法律事实这一概念的两个角度,这五种观点都含有对法律事实认识的真理性成分。

法律事实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事件和行为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不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存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法律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反的是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正态存在形式。它意味着只有当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只有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婚姻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和放弃债权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一旦出现,就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例如,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就至少同时具备数个事实后始得成立:一方要约、一方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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