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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案例 寻甸

2023-07-15 00:44:50法律知识1

例外事件法律案例?

一天晚上,XX市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2:

16岁的中学生王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较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较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危机事件案例?

腾讯上当受骗,活生生演变成一出大戏,因被骗而遭到网友群嘲逗鹅冤。霸气外露的小企鹅,可能也想不到有一天,会在老牌传统企业老干妈手上吃了个瘪,腾讯在当天用自嘲式公关来应对,推出了一支恶搞视频。 我真是干啥啥不行,吃辣椒酱第一名别人买一瓶假的亏8块!,我亏1600万,通过恶搞杨超越的女团告别感言,腾讯成了大家心目中吃了假辣椒酱的憨憨企鹅、官方微博发布千瓶老干妈求骗子线索及傻白甜企鹅形象向公众示弱,在娱乐化的话题传播中,腾讯被骗的尬剧成了一场喜剧,以卖萌的人格化方式和用户沟通整件事情到此算是收尾,腾讯是憨憨企鹅不假,可这波反水操作产生的价值可不止1600万吧!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危机事件经典案例?

危机管理的关键是捕捉先机,在危机危害组织前对其进行控制。

熟悉危机处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则有助于企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案例1:东芝笔记本事件

事件经过

1999年3月,几个美国人在德克萨斯州法庭,以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软盘驱动器有问题,可能导致数据损失为由,东芝公司。东芝公司害怕败诉,作了庭外和解,赔偿美国人10.5亿美元损失。中国人在2000年5月也以此为由向中国法庭东芝公司,但是东芝公司却只给了中国人一个“补丁”,对中国人的置若罔闻。此事引起了中国人极大的不满。而东芝之所以害怕美国人,是因为德州法院成功审理过烟草、妇女硅胶隆胸等“可能性危害的例子”。

危机处理行动

5月22日,日本东芝株式会社董事、副总裁古贺正一从东京赶到中国,对中国一百多家中外媒体表示:东京总部认为,东芝笔记本电脑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公司不会对中国用户赔偿,也不存在对中国消费者的差别对待。认为此起事件是“由于公司对中国客所户进行的说明不够充分,致使没能得到中国消费者和媒体的充分理解”所致。并表示东芝公司愿意以诚意来解决问题,之所以对美国人赔偿,是因为在美国,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是只根据其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而中国法律则只有对产品发生了实际损害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美国的事情发生后,东芝公司并没有及时告知中国用户,也没有用中文而用英文在网页上向中国的用户说明此事,且只在中国媒体报道之后才采取这一措施。

东芝的失误

1.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东芝事件在美国的处理,缺乏全球意识。东芝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笔记本,美国人可以,别的国家的消费者也同样可以,这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对美国人赔偿,那么也要对别的国家的消费者赔偿,否则就失之公平。

2.会伤中国消费者的感情。东芝对中国文化有深入了解,美国人一投诉就匆匆忙忙作庭外和解,而对中国消费者的投诉却遮遮捂捂,只给中国消费者一个“补丁”。东芝也许在打官司上不会输给中国的消费者,但是,这会伤害中国消费者的感情。人们的消费一般经历三阶段:理性消费——感性消费——感动消费。现在是感动消费阶段,满足消费者同一需求的产品很多,谁能够使顾客受到感动,谁的产品才会赢得顾客。

3.缺少大型的跨国公司应有的气魄。顾客是上帝,顾客永远是对的。中国自己的许多公司都能够做到,如海尔、小天鹅公司,而老牌的东芝却没有做到,岂不令人遗憾。

4.不能自圆其说。既然笔记本电脑没有问题,又怎么会产生“可能的损失”呢?为什么又怕打官司呢?

5.危机处理程序有问题。

危机启示

1.我国有大量企业在市场的产品具有潜在的危害,如高残留农药、燃气热水器、不合格食品、不合格药品等,这直接威胁的是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如果对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进行索赔,那么中国自己的企业被的数量恐怕不会是个小数。因此,那些生产可能造成“潜在伤害”品的企业,需要认清消费者逐渐成熟的趋势。中国“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会更小。

2.在打击假冒伪劣中我们出现了王海,在打击“潜在可能伤害”中会出现新的“王海”。消费者的成熟,对于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十分有利。

4.法律及执法系统亟待完善。

5.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很快,企业必须对自己的形象更加注意。

案例2:桂林仔公司食品中毒事件

事件经过

广西桂林仔公司是一个全国连锁的饭店,以泉水加秘方烹饪鸡鸭和桂林家常菜为特色。由于顺应绿色消费潮流、味道鲜美以及定位中低档消费而颇受顾客欢迎。

2000年7月的一天,桂林仔公司在广西南宁的一个分店遭到消费者投诉。一个消费者来到该分店,说昨天他们一行8人在此店吃饭,6人发生腹泻。到医院看病,医生说是食物中毒,并开了药。消费者要求该分店赔偿昨天的餐费,否则给予曝光。当时,主持工作的是店经理助理,他说食品卫生绝对没有问题,要来人出具证明。消费者对这种处理不满,于是告到《南宁日报》。记者从南宁打电话到桂林仔公司总部,说如果再不妥善处理,将予以曝光。总经理伍品芳接到电话,意识到曝光对于一个连锁店的严重性,当即告诉记者第二天到达南宁市亲自处理。记者同意在没有与总经理面谈之前不报道。但是第二天由于有教授来公司讲学,伍总没有去南宁市。第三天,《南宁日报》即以醒目标题报道了此事件,也就是在同一天,伍品芳总经理派助理去了南宁市,向受害者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费。《南宁日报》决定跟踪报道桂林仔的处理结果。

但是,伍品芳总经理认为记者言而无信,报道失实,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使得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要该记者。当时日报社给予桂林仔的答复是:

1.如果,桂林仔会胜诉。但是对于记者本人不会有大的损失。

2.如果不,《南宁日报》答应免费连续报道一下桂林仔公司。

危机处理行动

桂林仔经过讨论,认为对于公司来讲,重要的是公众形象。与记者打官司,胜败并没有谁去关注,反而浪费了自己的精力。所以,当时决定不,写出公司的连续报道资料,同时与媒介搞好关系。桂林仔公司意识到加强卫生的重要性,改变了过去由分店经理负责食品卫生的做法,成立了卫生质量检查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和检查程序,定期对所属二级分店进行检查,使公司更加正规化。

危机启示

1.消费者总是对的,企业不能对消费者不信任。

2.处理危机反应要快,否则就会有谣言。

3.企业不要与媒介对立,但是受到误解要申辩。

4.企业要善于利用媒体为自己服务。

5.餐饮业经求顾客的意见胜过寻求咨询。

金融案例经典事件?

1997年亚洲金融轰炸被正式引爆是在7月2日,“恰逢”香港回归的第二天,并由此上演了一场财富洗劫与财富转移大戏。比起五百年前欧洲殖民者通过明目张胆的抢劫与屠杀进行的全球财富大搬运,1997年的这场财富洗劫与转移更加无形、规模更大。

不仅如此,仿佛“老天”也有意与香港回归作对。在金融风暴横扫亚洲的前夕,香港突然被一种致命流行性病毒袭击——高度传染性的致命性禽流感病毒H5N1。H5N1于1996年首次在广东一个农场饲养的鹅身上发现

偷梁换柱事件真实案例?

答:2018年3月15日,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在办理刘某交通事故一案时,发现肇事方刘某的丈夫赵某有驾驶他人机动车辆开到案发现场冒充肇事车辆的嫌疑。

经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告知其丈夫赵某,让他赶到事故现场,刘某随医院120救护车陪同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

赵某想到自家的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如果要赔偿自己就要承担大部分费用,为“减少”自己的赔偿费用,赵某“灵机一动”,趁交警还没有赶到现场时,向朋友李某谎称要用车,遂把李某的车开到事故现场,并把自己的车开离事故现场,把李某的车冒充肇事车辆。

经过办案民警的仔细调查,发现该车辆与肇事现场车辆有出入,找到赵某询问,赵某迫于压力,主动坦白自己开朋友的车冒充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的行为。

赵某的行为涉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其行为影响交警依法办案。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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