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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复起诉 法律规定

2023-07-13 21:31:58法律知识1

重复起诉与重新起诉?

  一、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同一案件不能向二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二、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

  一般是指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裁定,又重新起诉的。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在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其核心内容就是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民诉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什么是重复起诉?

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

起诉条件:

1、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2、有初步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纠纷。

3、被告的主体资格仍存在。

4、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起诉时还应当准备初步的证据资料作为起诉状的附件。

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起诉的期限有下列三种:1、一般期限。(1)直接起诉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经过复议以后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复议后再起诉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特殊期限。单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单行法律的特殊规定。

3、起诉期限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批量起诉的法律规定?

批量起诉是指同一起事务、案件或事件中,控辩双方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或答辩抗辩争议。就其法律规定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讼请的,应当分别提出;当事人对同一种讼请有两个以上的事实根据的,应当将它们集中在一个诉讼请求中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因同一污染源造成的污染损害,被害人可以向污染源所在地、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批量起诉。

3.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同一罪名多人犯或者不同罪名但系同案情的多个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可以一并提起或者参加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被害人对同一罪名多人犯或者不同罪名但系同案情的多个犯罪行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可以集中审理。

综上所述,批量起诉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和策略,以达到最佳效果。

不能重复起诉的案件?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

认定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作出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而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一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本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

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

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重复起诉”一般判断标准的例外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对认定重复起诉一般标准的例外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复起诉问题上,仍将原因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标准之一。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并未就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还是应当申请再审做出区分,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不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的请求。

因此,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时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的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如何判断属于重复起诉?

判断是否可重复起诉:对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具体判断标准,第一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

1、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相反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2、如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新的事实发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认定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司法解释?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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