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胜诉案例分析报告 律师胜诉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沃尔玛案例”分析报告?
沃尔玛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是其经营的哲学.在中国,沃尔玛百分之百地采用公路运输,所以如何降低卡车运输成本,是沃尔玛物流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沃尔玛使用一种尽可能大的卡车,大约有16米加长的货柜,比集装 箱运输卡车更长更高。
沃尔玛把卡车装得非常满,产品从车厢的底部一直装到最高,这样非常有助于节约成本。2、沃尔玛的车辆都是自有的,司机也是自己的员工。沃尔玛的车队大约有 5000名非司机员工,有3700多名司机,车队每周一次运输可以达7000-8000公里。卡车运输是比较危险的,有可能会出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运输车队来说,保证安全是节约成本最重要的环节。沃尔玛定期在公路上对运输车队进行调查,卡车上面都带有公司的号码,如果看到司机违章驾驶,调查人员就可以根据车上的号码报告,以便于进行惩处。沃尔玛认为,卡车不出事故,就是节省公司的费用,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流成本,由于狠抓了安全驾驶,运输车队已经创造了300万公里无事故的记录。
3、沃尔玛采用全球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定位,因此在任何时候,调度中心都可以知道这些车辆在什么地方,离商店多远,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运到商店,这种估算可以精确到小时。
4、沃尔玛的连锁商场的物流部门,24小时进行工作,无论白天或晚上,都能为卡车及时卸货。另外,沃尔玛的运输车队还利用夜间进行运输,从而做到了当日下午进行集货,夜间进行异地运输,翌日上午即可送货上门,保证15~18小时内完成整个运输过程,这是沃尔玛在速度上取得优势的重要措施。
5、沃尔玛的卡车把产品运到商场后,商场可以把它整个地卸下来,而不用对每个产品逐个见车,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加快了沃尔玛物流的循环过程,从而降低了成本。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沃尔玛的物流系统能够确保商场所得到的产品是与发货单完全一致的产品。
6、沃尔玛的运输成本比供货厂商自己运输产品要低,所以厂商也使用沃尔玛的卡车来运输货物,从而做到了把产品从工厂直接运送到商场,大大节省了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仓储成本和转运成本。沃尔玛的集中配送中心把上述措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做出了一个最经济合理的安排,从而使沃尔玛的运输车队能以最低的成本高效地运行。问题: 1、 简述物流运输合理化的途径和要素 2、 通过该案例分析,如何从综合物流系统的角度降低运输成本 3、 简评“尽可能实现大批量运输,避免小批量多批次运输就是提高物流运输效率,节约物流成本”这句话的合理性
金种子酒战略案例分析报告?
金种子酒的销售模式被行业内认为是非常成功的模式之一,下面是分析其战略的案例分析报告:
一、产品市场定位
金种子酒的战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产品市场定位。金种子酒主要定位在“高端经济”市场,这个市场主要是指高价位、高品质、高性价比的消费者,也就是那些希望在保持中高档消费的前提下,不想为了一款酒的消费而打乱家庭经济预算的人。由于金种子酒的价格相对于知名名酒要比较便宜,因此,它主要针对的是这个市场的中高端消费者,而且为了提高知名度,除了利用广告宣传,它选择了送酒的方式,这样可以让消费者认识这个品牌。
二、销售渠道方面
金种子酒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官方网站销售、京东商城、淘宝商城等,它的销售方式为“以社区商店为焦点,以社区商家和消费者为核心”,也就是说,通过与社区商店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在便利店中,购买到品质优良的金种子酒,而不用走到酒厂去直接购买。这种销售方式的好处在于,社区商店是非常方便的购酒渠道,让消费者更愿意购买这款酒,而且金种子酒从社区商家处获得的利润也是比较可观的。
三、品牌推广方面
金种子酒的品牌推广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异常重要的。我认为,金种子酒品牌推广走的 是“送”的路线,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款酒并对其产生信任感,金种子酒选择了“送酒”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品尝到高品质的酒,也让消费者能够在朋友或同事之间口口相传。同时,金种子酒还在各个电视台、杂志上投放广告,以增加名气,同时也不断地在各大活动中宣传,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结论:
通过对金种子酒的战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种子酒与传统酒品不同,它通过选择社区商店为销售渠道,以及走“送”的路线来推广品牌,让消费者对其产生了信任感,并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这种金种子酒的销售模式在酒类行业内非常成功,让消费者在非常经济的前提下,享受到了高品质的酒款,而且金种子酒还通过不断地推广和改进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专题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区别?
前者是向上级交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报书,后者指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是一种行为动作。
起诉补缴社保胜诉案例?
1 起诉补缴社保胜诉的案例是存在的。2 胜诉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雇主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是因为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被告知需要缴纳社保,等等。3 例如,最近有一起湖南一名民工起诉公司补缴社保并获得胜诉的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未向该名民工提供社保缴纳的相关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社保问题,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同工同酬胜诉案例?
某电器公司职工因为没跟公司签订合同,拿不到与合同工同等的工资和加班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同工同酬。
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于1984年来到南京某厂工作,后来该厂破产重组为某电器公司。
2005年,该公司改制后,赵女士仍在此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200元,2007年11月又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1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不变。赵女士不是合同工,所以两次加工资都没她的份。
单位只是自2007年11月起,将她每月760元的工资调整到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由于工资基数比别人低,相应的,她的加班费也比别人低。
去年1月22日,赵女士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同工同酬并支付扣发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这一块的赔偿金。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女士的部分申诉请求。赵女士不服仲裁,又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被告公司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必须补发赵女士少发的工资5030元和少发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5.64元,并且实行同工同酬。
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不予处理。
赵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由于未经过仲裁程序,也不予处理。
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分析报告?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怎么查律师胜诉率?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律师从业务大的分类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非诉律师一般都是从诉讼律师逐步走过来,当他不办理诉讼、仲裁业务时,无法在公开渠道查询其办理过的诉讼案件,也无从查询其胜诉率了。
如果所要查询律师是诉讼律师,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工商查天眼查、律协等公开渠道查询其办理案件类型及胜诉率,但不代表该律师办案能力及水平高低。
每一个案件都有共性和个性,以及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主张,因此在选择诉讼律师时,需要从其专业性、胜任能力、经验经历,职业道德、诉讼策略、方案等角度考量。
胜诉才收费的律师?
胜诉后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往往是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案件结果对当事人越有利,代理费越高,反之越低。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答,某某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楼,某某业主购买了一套中住宅房子,某某业主在一年内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上诉到法院,某某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把物业也告上法院,具体情况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的责任。所以法院无法判断那个错对。
官司胜诉了,胜诉方的律师费谁出?
一般是谁委托谁负担,法律认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负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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