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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胜诉案例分析题 律师胜诉案例分析题目

2023-07-13 09:33:55律师案例1

创业案例分析题?

创业的首轮大额融资一般是种子轮的!企业扩大就表示这企业需要融资进一步发展,然后,一般种子轮的企业因为规模小,市场前景好,想迅速占领市场份额,所以需要大额融资,还有就是种子轮的企业因为前期预算计划都有所超出,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存,但市场仍然悬空,也会出现大额融资的情况,保留住企业美好的目标!

起诉补缴社保胜诉案例?

1 起诉补缴社保胜诉的案例是存在的。2 胜诉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雇主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是因为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被告知需要缴纳社保,等等。3 例如,最近有一起湖南一名民工起诉公司补缴社保并获得胜诉的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未向该名民工提供社保缴纳的相关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社保问题,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同工同酬胜诉案例?

        某电器公司职工因为没跟公司签订合同,拿不到与合同工同等的工资和加班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同工同酬。

      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于1984年来到南京某厂工作,后来该厂破产重组为某电器公司。

        2005年,该公司改制后,赵女士仍在此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200元,2007年11月又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1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不变。赵女士不是合同工,所以两次加工资都没她的份。

         单位只是自2007年11月起,将她每月760元的工资调整到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由于工资基数比别人低,相应的,她的加班费也比别人低。

        去年1月22日,赵女士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同工同酬并支付扣发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这一块的赔偿金。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女士的部分申诉请求。赵女士不服仲裁,又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被告公司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必须补发赵女士少发的工资5030元和少发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5.64元,并且实行同工同酬。

          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不予处理。

        赵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由于未经过仲裁程序,也不予处理。

案例分析题怎么答?

1.【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思路】:

(1)首先应对此案例先进行评判和分析,有无问题,是否合理。

(2)然后根据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分析一下此案例的优点,有哪些是符合新课程理念,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的。

(3)第三,结合新课程标准理念,指出本案例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合理。

(4)最后,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适当的改进意见,需注意一切都应以新课改理念为理论依据进行分析。

材料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区别?

材料分析题是指根据资料来分析,案例分析是指案情分析

怎么查律师胜诉率?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律师从业务大的分类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非诉律师一般都是从诉讼律师逐步走过来,当他不办理诉讼、仲裁业务时,无法在公开渠道查询其办理过的诉讼案件,也无从查询其胜诉率了。

如果所要查询律师是诉讼律师,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工商查天眼查、律协等公开渠道查询其办理案件类型及胜诉率,但不代表该律师办案能力及水平高低。

每一个案件都有共性和个性,以及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主张,因此在选择诉讼律师时,需要从其专业性、胜任能力、经验经历,职业道德、诉讼策略、方案等角度考量。

胜诉才收费的律师?

胜诉后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往往是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案件结果对当事人越有利,代理费越高,反之越低。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答,某某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楼,某某业主购买了一套中住宅房子,某某业主在一年内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上诉到法院,某某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把物业也告上法院,具体情况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的责任。所以法院无法判断那个错对。

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有关案例分析的题目,应该从审题——分析题——答题三步入手! 第一,“审题”。很多考生都普遍认为第四卷时间不够用,原因有三,一是题干太长,有的题干长达数百字;

二是法律关系、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三是论述题的增加。

这种情形下,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这样可以省去题干中很多不必要事实的干扰,节省时间

官司胜诉了,胜诉方的律师费谁出?

  一般是谁委托谁负担,法律认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负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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