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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当事人违反那一条法律规定 遗漏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2023-07-13 03:45:53法律法规1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指什么?

原来判决遗掉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指当事人不在内。

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如果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参与庭审,没有上诉的救济程序,因此,其属于严重违反程序。

民事诉讼遗漏当事人怎么解决?

可以申请追加遗漏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坐收坐支违反哪一条法律规定?

1、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2、收取的款项不入帐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收通常是与坐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承重梁上开孔违反那一条?

根据建筑安全规范规定,不可以在基础梁、承重梁上打孔。基础梁简单说就是在地基土层上的梁。基础梁一般用于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柱落于基础梁上或基础梁交叉点上,其主要作用是作为上部建筑的基础,将上部荷载传递到地基上。基础梁是指直接以垫层顶为底模板的梁。

一审遗漏当事人是怎么回事?

当事人分为原告和被告,与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是为第三人。一审遗漏当事人,往往遗漏的是第三人。第三人也属于当事人。因为法院是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原被告,如果原告没有主动阐明案件事实,遗漏了第三人,案件应当重新审理。

当事人调取案卷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那一条法律规定不能安装室外护栏的?

楼房安装防护栏,应不得危及相邻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楼房安装防护栏是很普遍的事,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安装防护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安装防防栏成为低层业主防盗的一种手段。

安装护栏,是否准许及安装限制的规定,散见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上述条文明确了,设置防护栏是允许的,但是须具备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功能,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能够攀缘、能够跨越、能够爬入,则起不到安全防范的功能,是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改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防盗网、阳台、外走廊、窗户(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防盗网不得超出阳台的外墙立面,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临主要道路的建筑封闭阳台、窗户应统一材料、色彩、风格;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应由施工单位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交付使用;防盗网应定期维护,无在防盗网上吊挂、晾晒现象。

关于防盗网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逐步的统一到不能超出外墙面的认识上来。

另外,有的地方虽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和业主公约中有规定:一楼以上的外墙面、不得安装防盗栏或者二楼以上不准封阳台,不许安装防护栏(室外、窗外)”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都有“不得在室外和窗外安装防护栏”的规定。作为业主应依约履行和遵守。如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护栏,影响了整个小区整体环境和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是违约行为,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为依据,要求其拆除。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关于防盗网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权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层面上来。我国的《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一二层住户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房外墙体窗户处安装防盗网已是普遍现象。这种作法虽有其合理性,但因其能够攀缘、跨越,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进入在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的住宅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底层住户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实质上为上一层住户住宅安全制造了安全隐患。因此,底层住户不得于外墙体窗户处安装有碍于上一层住宅安全、特别是安装超出墙体平面的护栏,应成为保障上一层住宅安全和约束底层住户的普遍行为规范。即作为一种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要注意的是,下层住户设置这种设施本身并不构成对上层住户的侵害和妨碍,而是这种设施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即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这种潜在的危险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并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故犯罪事实未发生的,并不妨碍上层住户对下层住户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安装防盗网应以不给相邻方造成危险隐患为前提,否则,将会被视为侵犯相邻权。

不退不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合法,经营者采取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该通知、声明的内容无效,消费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在7日内要求经营者退换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返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点或返利。

返利是很多生产企业采取的促销方式,虽然在促销政策上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关系以及业务,友情提醒一下,处理的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有时候真的就在一线间。就看收到返利时的形式是怎么样的了,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例,如果给予的方式要求开增值税票的,则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这是虚假业务,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业务,违法!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兑现主要与经销商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有关。行业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有:

1.扰乱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2.跨区域销售;

3.违约销售竞争品牌产品;

4.销售假冒企业品牌产品;

5.假冒企业名义进行违规经营;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   这里有一个元问题,即:用人单位应该怎么样解除或者终止一个劳动合同才算合法?   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44条、45条,一共八条。其中第36条、39条、40条、41条规定的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规定,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这么办”;第42条、45条规定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这么办”;第43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第44条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这么办”。所谓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违反的就是以上这八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遵守和不违反这八条,就算合法。   以上的这八条按照内容细细来分,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实体性规定,第二类是程序性规定,第三类是禁止性规定。   第一类是实体性规定。即,在以下20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36条);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39条);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39条);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39条);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39条);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9条);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40条);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40条);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法第40条);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41条);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41条);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本法第41条);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1条);17.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是程序性规定。即,在以下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1.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0条);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41条);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43条)。   第三类是禁止性规定。即,在以下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42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有上述六种情况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   总结:要合法解除或者终止一个劳动合同,一要实体合法,二要程序合法,三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做不到以上三个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构成违法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用人单位构成违法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坚决不走,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走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现实中较多劳动者会选择后一种方案,因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往往会遇到比较多的困难:一是双方已经撕破脸彼此也没信任了,这对人身依附性极高的劳动关系而言往往是非常重大的打击,你怕我日后给你穿小鞋,我怕你日后给我磨洋工,劳动关系就很难建立;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一般很快会找个人顶上原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即使胜诉了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以“无法继续履行”的借口推掉,劳动者往往也比较难回到原单位,容易造成二次纠纷,因为至今对于什么才是本法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目前也并无统一认识。   如果劳动者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经济赔偿金其实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本书已在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解读时已有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额外解读】   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两个:   第一,轻微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一定构成。   例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天数不足30天的,各地规定少有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再例如,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的,实践中对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观点上有分歧。关于这一点本书已在对本法第四十三条解读时已有详细讨论,并举出了判决结果相反的两个案子作为事例:《明道兵与重庆金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614号)和《任永东与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92号)。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答:当然可以。   有人会有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现实中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个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不适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条款呢?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当然适用。因为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一样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理所应当获得保护。如果只要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不用支付赔偿金,那岂不是鼓励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这当然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有这样的表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判决书的用词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引用的法条一样,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出判决。   例如无讼案例《林祖平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延民再初字第02915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关于林祖平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6071.84元的诉讼请求。浩华公司以林祖平工作表现不佳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未书面送达林祖平,属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浩华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具体数额为8441.38元/月×6.5个月×2=10973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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