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 法律规定
什么叫规避执行?
答:一般而言,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及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称为规避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其他规避执行怎么处理?
第一,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帮助执行法官核实相关财产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账户、商业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线索,但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让其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去各大机构调取相关资料;
第二,申请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官提交报告财产令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了解、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动向。
第三,申请法院审计被执行人财产。
如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媒体曝光等。
发布悬赏公告目前也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措施,这种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让申请执行人掌握到其一直不曾掌握到的线索;同时,通过媒体加大对被执行人曝光力度,也会影响极大到被执行人生活,迫使其和解;
第五,申请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六,申请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如果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通过诉讼追加更多被执行主体。
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利用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第八,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第九,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调解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评估程序法律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其它规避执行和违反财产制度区别?
区别: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处罚较为严重。除可以进行罚款、拘留外,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可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没有其他情节,不涉及构成犯罪的问题,处罚相对较轻。
通过离婚规避财产执行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未清偿完毕前,通过离婚途径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个人财产的全部或大部放弃分割给对方所有,或赠与给子女所有,同时自己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致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行为,均属通过离婚途径规避债务的行为。
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
规避强制执行卖房子方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欠钱了,就不要想着怎么规避执行,因为那样容易追究拒执罪,而是应该想办法还钱,有房产的话,可以和申请人议价之后进行拍卖,那样速度会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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