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人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人法律规定有哪些
协助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所以提出协助执行异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合伙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协助执行人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按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的帮助犯论处,只要有隐匿、掩盖、包庇的犯罪行为即可定罪
法院可否冻结协助执行人的银行帐户?
法院冻结个人的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银行协助冻结银行存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父母有没有协助执行义务?
没有义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决议只是对被执行人申请的司法行政拘留,而非是亲属家人共同承担的法律违约责任,违约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行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没有都不可以附带亲属来协助法院执行,亲属没有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来维护利益。
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能否拘留?
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司法协助的协助种类?
当今各国法律多数都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国家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又不尽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广泛,有的稍显狭窄。概而言之,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是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协助负责与协助分管的区别?
虽然都是协助,但是区别在于,负责指的是对工作的态度,责任,做任何一件事或者是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要有责任心,认认真真的去做好,比如,对病人的护理要有耐心,什么时候服药,什么时候量体温等等都要尽职尽责,而分管则指的是具体负责的某一项工作。
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有协助执行义务吗?
答: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有协助义务。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法院工作。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的的判决,法院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协助执行,不协助要追究法律责任,协助法院执行是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协助为盼和协助为荷区别?
协助为盼只是盼望得到帮助,协助为荷还有感激的意思。
协助为盼的意思是:非常希望得到你的帮助,“为盼”带有等候结果的意思,比较礼貌,比较期待,委婉地表示希望对方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一般用于公文结尾处。
协助为荷的意思是“合作愉快”。“为荷”“是荷”都是长久以来人们在书信往来中约定俗成的固定用语,意思是承受恩惠,表示客气,“为此感激你”,多用于公函,信函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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