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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法律法规 天津市供热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7-12 11:10:23法律知识1

天津市供热温度标准?

依照天津《天津供暖温度标准》,第二十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020年天津制定了《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费多少?

天津供暖的费用要按照供热的面积来计算,以及供热的计量等等,当地的相关标准:

  1、按供热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区按25元每平方米,非居民区按40元每平方米。

  2、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暖的费用要按照供热的面积来计算,以及供热的计量等等,当地的相关标准:

  1、按供热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区按25元每平方米,非居民区按40元每平方米。

  2、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区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 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 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 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条 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关于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城市及县城区供热标准是18度-16度以上。供暖温度多少用户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室内采暖设施的,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经供热单位确认改动不会影响供热效果的,方可由供热单位进行改动,用户应负担相关费用。

不要遮盖暖气片加上“包装”的散热设施,首先影响了热的传导、对流和辐射作用,从而影响了供热效果,经过试验发现,有“包装家中的暧气片”比没有“包装”的室温大约低3℃。

不能及时发现暖气设施故障和不便于检查检修,如果室内要装修,为便于维修供热设施,建议采用整体移动式装饰罩。

天津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分层分别计算。

  地下各层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划分为若干独立的空间分别计算。空间的划分应以设计图纸原有的墙体为准,用热户后期自行添加、设立的墙体或其他设施不能做为划分空间的依据。

  第九条 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各空间的计费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计费面积为该部位的建筑面积。

  (二)未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计费面积根据其对应的相邻层相同部位的采暖情况确定。相邻层相同部位不存在采暖空间的不计算采暖计费面积。相邻层相同部位存在采暖空间的按其相邻层相同部位采暖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上、下相邻层投影部分如有重叠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十一条 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第十三条 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六条 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第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八条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实施。

天津市2023年供热延期吗?

不延期,天津2023供暖不延期,因为现在天气已经逐渐转暖,,即使没有暖气也已经完全没有问题,已经到了春天,可以承受了

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此时间段外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天津市2022年供热费有什么新政?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什么情况下退100%的采暖费?】

 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建公用【2010】1194号)

  ①不提供测温服务;

  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

  ③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

  ④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

  以上行为均视为测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100%比例退还用热户采暖费。

天津市供热供回水温度标准?

2021年国家规定,供暖入户进水的温度是不超过60度。随着气温的变化,进水的温度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如果是外面的是温度特别低的话,那么它的供水温度能达到50多度将近60度,如果是室外比较暖和的话,它的供水温度一般最低能达到30多度,但是供水温度不得低于3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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