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例题
二建有多少案例题?
二级建造师考试一共有4道案例题。
二建考试题型包括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其中考试案例题的科目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题型分布: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单项选择题70、多项选择题25。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单项选择题60、多项选择题2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单项选择题20、多项选择题10、案例分析题4。
专升本教育心理案例题技巧?
价值取向法价值取向法是排除法的变式,通过判断这道题价值取向来对错误的选项进行排除。
管理学案例题?
管理学经典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通用电气公司管理制度的变
五十年代初,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年销售额已超过20亿美元。公司规模大了。权力完全集中于美国纽约总部,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改良组织结构。于是公司总裁卡迪纳先生决定实施分权制度。该分权制度由斯密迪一手策划,斯密迪行伍出生,非常强调纪律的作用,他认为,实施新的制度时,肯定有阻力,所以,必须由他说了算,基层人员要绝对服从,不能有异议。
斯密迪的制度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一个经理自己所能管理的企业规模是有界的。
他认为,一个经理自己所能胜任的经营规模,最大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一年,再大就管不了了,按照他的观点,通用电气公司拆成了150个部门,各部门的经营规模不超过5000万美元一年,各部门相对独立,各有各的经营业务,由各部门的经理负责管理,每个部门的经营直接对总裁负责,这样,通用电气公司就等于分成了150个"小公司"。这就导致了一个很不好的格局:当某部门的经营业务超过5000万美元时,按照斯密迪的观点,必须分成两个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
第二点,以部门经营的好坏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斯密迪在测评一个部门经营好坏时,设计了8项指标,其中,两个较为典型:一个是利润:一个是部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平稳。可实际工作中,利润是很容易测定的,是多少就是多少。而长期利益的平衡怎么测定呢?当时无法测定,实际情况也测度不了。
第三点,管理是一种职业,直正懂得管理的人,什么都能管理好。
他认为,能管理好一个钢铁厂的人,也能管理好一个大菜市场。因此,作为一个管理人员,应特别注重流动能力的训练。一个管理人员应有多方面的技能,能做许多方面的工作,要训练他做市场工作、工程工作、制造工作等。这样,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这3年可能在做洗衣机生意,另外3年可能又去做核能的生意;让这些经理们流来流去,以训练他们的流动能力。
后来,斯密迪制度在公司的系统经营方面碰到了困难。1966年通过竞争,通用电气获得了新加坡一发电厂的承建权。该业务要求电厂的设计、基建、设备和安装等所有业务全由承建方一家公司承包下来,搞系统经营。由于通用电气公司已经分成150多个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承包所有这些发电厂的业务,要参与这种国际竞争,公司不得不必须成立一个协调部门--通用电厂公司,来组织各个业务部门共同承接下这种系统业务。但是,由于各业务部门已经有了自己的责权利,互相独立,其开展工作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当通用电厂公司到各部门去购买各种设备时,各部门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本部门的利润,就尽量提高设备的售价。最后,通用电厂公司发现,各部门提供设备的价格,往往比外公司的价格还高。
1970年博希当上了通用电气公司的总裁,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改进,采取有关措施对分权制度进行了完善。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斯密迪的改革措施,其目的是要在通用电气公司建立
A.事业部式结构 B.矩阵式结构
C.直线--职能式结构 D.混合式结构
2、斯密迪把管理看成一种职业,对于这种观点你的看法是:
A. 更适合于高层管理者; B. 更适合于一般管理者;
C. 这种看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管理者必须精通本项领域的具体业务;
D. 是否正确,取决于组织业务的复杂程度。
3、从斯密迪改革的措施中可以看出,他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A.管理的系统原理 B.管理的权变原理
C.管理的责任原理 D.A+B
4.以下各项,哪一项在实行分权后可能会出现:
A.销售额有可能不断地增加
B.部门经理的积极性受到压制
C.由于内耗,导致各小公司中是亏损
D.总公司总裁失去权威性
5、以上案例说明:
A. 通用电气公司在分权制度方面做得不够理想,其实,分权是一种很有效的管理方式,关键是其它方面也要配套进行。
B. 企业管理中有分权制度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公司的总裁要用人得当。
C. 分权制度不符合管理的一般原理,对调动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利。
D. 本案例所体现的并不是真正的分权。
参考答案:1.A 2.A 3.D 4.A 5.A
二建案例题练习多久?
二建的案例题最起码单独抽半个月的时间进行练习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简单。
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希望对楼主有用。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贵州机考案例题怎么答?
一、登录系统
【注意:模拟演练系统不需要输入考生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直接登录即可。但是正式考试时考生需要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进行登录。】
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二、答题
点击【登录】后,自动进入到二建机考答题界面。【进入模拟系统页面后,为更好的体验考试系统,请按健盘F11键进入全屏模式,体验结束再次按F11退出。】
答题界面共分为3部分
上方为标题栏(显示考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
左下方为题号列表区(1.题号右方的“*”符号代表该小题尚未选择答案 2.题号右方的“?”符号代表该小题做过标记 3.选择选项的同时自动保存答案);
右下方为试题区,下方为“放大”、“缩小”(指题目字体放大或缩小)、“上一题、”“下一题”。
贵州省机考,无论是公共科目还是专业科目,题型全都为选择题;其中专业实务中的主观题被客观化,保留案例题题干,答题部分转化为不定项选择。
注意:
1、题号右方的“*”符号代表该小题尚未选择答案。
2、题号右方的“?”符号代表该小题做过标记。
3、选择选项的同时自动保存答案。
三、交卷
考生决定结束本考试科目作答,可以点击屏幕右上方的“交卷”按钮结束本考试科目的答题,但是必须开考30分钟后(注意考试剩余时间)才能交卷!
四、查询分数
本次模拟演练系统并未提供交卷后的模拟界面。成绩何时公布还需等考试当天才可得知。
社工实务案例题答题技巧?
社工实务案例题的答题技巧需要首先理解案例题的目的和背景,了解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针对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策略规划。
在回答问题时,需要详细描述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并说明其背后的原因和效果。
此外,还需要注意回答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考虑到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伦理标准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需要注意语言的表达清晰、连贯,避免出现过于主观或模棱两可的回答。
仓储与配送管理案例题?
1. 已经生效。
因为仓储合同是承诺性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生效。2.不合理。因为合同中如同时规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履行,且此案中作为仓储公司仓储费并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不能这样要求。3.如果我是法官,可以判决汽配厂只支付仓储公司2万元违约金,定金不予退还,仓储费不用支付。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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