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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12 01:00:25法律法规1

解除查封法律规定?

条件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只要符合上述执行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应依法解除查封。

如何解除房产冻结查封?

  1,提供担保,解除房产保全  2,申请复议成功后,解除财产保全。  3,和债权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后,让对方撤诉,解除财产保全。  4,清偿债务,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解除查封冻结的司法解释?

解除查封冻结时,法院需要给予产权人解除查封证明书。

解除诉讼查封冻结的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钱被法院查封,怎么才能解除冻结?

当事人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驳回起诉解除查封法律规定时间?

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查封和冻结的原因?

(一)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与犯罪行为人有关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赃款赃物,就倾向于将涉案的赃款赃物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房产、车子、银行卡、股票、证券、股权等全部财产,都会部分或者全部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也方便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罚的执行。

另外,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名下的房产、车子、银行卡、股票、证券、股权等财产,公安机关也会视案件情况,对其中部分或者全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转移财产。

(二)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与公安侦办刑事案件相关联

1、卡住被冻卡的主要四种情形

(1)卡主银行卡进行过网上赌博,或购买网络违法彩票

现在许多人会在闲暇之余,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进入各类违法的赌博网站、彩票网站或下载APP进行赌博或购买违法彩票,认为可能只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但由于网赌平台往往会用洗钱团伙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会很容易导致银行卡被冻结。

(2)卡主从事虚拟货币/区块链交易,进行投资行为

如果经常性从事虚拟货币的,被冻结银行卡很容易受到违法犯罪团队转入的银行资金,很容易被公安冻结。

(3)卡主从事外贸收到其他陌生第三方的转款,或主动换汇

此种情况下,被冻结银行卡往往并未参与或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从未进行过网络赌博、购买彩票等违法活动,也未参与过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却被公安机关冻结。

那么,就需要自己仔细排查近期的所有银行往来流水情况,尤其是进账的流水,非常有可能吸引有涉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嫌疑人员或平台的资金转入而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冻结措施。

查封和冻结区别?

查封指的是调查之后进行封锁的行为,也就是说经查明了之后贴上了封条的行为。查封的对象一般是非法的货物或者是赃款。

冻结指的是不能够正常使用的行为,也就是说暂停其使用权限的行为。冻结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账号或者是财产的安全。冻结既可以是自己申请的,也可以是有其它人员或者机构采取的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笔录)

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员或者书记员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笔录。查封、扣押、冻结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查封、扣押、冻结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其他应当记明之事项;

(3)查封、扣押物的保管人;

(4)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方法。

查封、扣押、冻结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笔录上签名,如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也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笔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强制执行的债权额及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用为限,禁止显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但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进行追加查封、扣押、冻结。

对超额查封、扣押、冻结部分,执行法院应当予以解除。但查封、扣押物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十七条(无益查封、扣押、冻结的处理程序)

被执行人或者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前,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强制执行费用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查封对物的效力)

查封的效力及于查封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其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查封、冻结与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

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经国家授予或者出让的有登记的财产后,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的,应当将其撤销事项及理由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据此解除查封、冻结,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查封、冻结与自主转让登记)

查封、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或者有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立即停止办理,改办查封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查封、冻结。

第二十一条(查封、冻结对被执行人的效力)

查封、冻结后,未经执行法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冻结财产。被执行人就查封、冻结财产所为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效果的行为,对于申请执行人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查封、冻结对第三人的效力)

查封、冻结手续完备的,第三人未经执行法院允许占有查封、冻结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效果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排除其妨害。

查封、冻结手续不完备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查封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权人)

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上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执行法院查封该不动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于收到执行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查封时不知道不动产上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于知悉查封的事实时起,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再增加。

第二十四条(轮侯查封、冻结制度)

对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有登记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进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查封、扣押、冻结撤销或者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

对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侯查封、冻结时,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轮侯查封、冻结登记。在先执行的法院应当允许轮侯查封的法院查阅有关查封、冻结手续、记录等材料。

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时,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制作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笔录,并经查封、扣押、冻结法院的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查封法院。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和效力的消灭)

在执行中,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权利性财产冻结期限为两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执行法院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1)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经依法拍卖未拍定或者变卖不成,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3)债权已受清偿的;

(4)其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判机构作出,可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查封车辆如何申请解除查封?

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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