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中的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
儿女是父母的利害关系人吗?
因为儿女和父母是有血缘关系。儿还是直接亲属关系,儿女和父母也是利害关系,比如,小时侯儿女做了什么错事,关系到法律问题,都会和父母有直接关系,因为小孩没有成年,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
如果是父母欠了别人钱,也会算在儿子头上,儿子有替父母还钱的义务,儿女和父母是有利害关系的。
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是?
统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大体上可将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诉讼程序乃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次序或方法。该程序中的当事人与讼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密切相关,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对诉争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见,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其二,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非讼程序即指审理非讼案件[2]所适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形成、确认一定的私法秩序。因非讼案件大多不具有争讼性,故《民事诉讼法》没有以“直接利害关系”来限定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如《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三,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目的固然在于依法强制实现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但是,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及时救济,以恢复、维护一定的司法秩序。故《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什么是执行监督中的利害关系人?
执行监督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包括除被执行人之外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其它被告)和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间,或者是与特定的标的物有特殊的关系,该关系可能会影响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实现,影响标的物的状态,或者标的物对其有影响。
舅舅与外甥是利害关系人吗?
舅舅和外甥是利害关系人。因为舅舅和外甥有血缘关系,是亲戚。所以说舅舅对外甥应该是比较亲近的。平时只要常来常往,舅舅一般都是对外甥关心照顾。当外甥遇到麻烦事,尤其是与法律有关时,舅舅都会尽力去帮助外甥,所以说舅舅和外甥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什么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无利害关系人指哪些?
答:一、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三、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1、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判决拘束的利害关系人.2、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等。
利害关系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区别?
一、联系和区别:
联系:都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并且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人拥有某项权利人叫做权利人,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侵害就变成利害关系人。
区别: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
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法》是第一次将利害关系人第一法律概念见之于行政法律,并从各方面确立了它在行政许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
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开始重视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一)《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虽然主观上并未指向,但客观上已经存在,或虽然不能预见侵害关系的存在,但事实已经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与申请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活动在考虑申请人的要求的同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要平等地对待利害关系人,同样有责任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许可法》赋予利害关系人法律救济途径
1.陈述申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侵害自己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为可以在事前主动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表明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造成侵害,请求行政机关不作出或限制条件作出行政许可,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视情况就申辩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认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
3.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无法预见或故意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视而不见,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只要符合5个条件(见《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一)至(五)项)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
但是,如果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而未能撤销,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予以相应补偿。
4.诉讼。由于《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因而当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5.赔偿。当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评估报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一般是委托方,产权持有人,资产占有方等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
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一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另一个人的行为所影响,或者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并损害了另一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利害关系的认定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有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在合同法、物权法等方面,利害关系也是判定是否有违约等问题的重要因素。
在利益关系的认定方面,法律原则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只有直接受到影响的人才会有利害关系。例如,只有因为某人汽车事故而导致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才能对事故责任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 间接利害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能直接证明受到影响,但仍然可以间接证明与某人的利益问题相关。比如利益相关者可能受到法规或合同条款的限制。
3. 潜在利害关系:一些情况下,一个人虽然并没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但他也可能受到某些行动的间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
总之,利害关系在法律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才可以对他的权利进行维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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