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胜诉和败诉收费一样吗 律师胜诉和败诉收费一样吗知乎
律师打官司胜诉败诉怎么收费?
律师服务费有两种收费模式,一是常规收费,按照该省律协行业标准收取费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立案或开庭之前一次性向律所付清。
二是风险代理,双方根据协商内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此类代理均为特别授权,前期花费较少,但后期律师费比常规收费要更高。
律师代理案件是他的工作,所以为你工作你就需要支付律师费,并不以胜败为论,如果交通事故中代理肇事方,按你的说法律师就收不到律师费,因为肇事方肯定是要进行赔偿是一个必输的官司,只不过赔多少的问题而已。
打官司费用败诉方出吗
在打官司(进入诉讼程序)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原则,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胜诉才收费的律师?
胜诉后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往往是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案件结果对当事人越有利,代理费越高,反之越低。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不胜诉不收费律师违法吗?
在律师的代理刑事当中,有一种代理叫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可以如果不胜诉的话,不收取律师费用,这是符合规定。但是如果不是风险代理的话,律师应该收律师费。因为随意降低或减免律师费,有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离婚败诉方要给胜诉付律师费吗?
被告败诉,原告支付的诉讼费中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如有财产保全费用的,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费用是原告自行承担;诉讼期间的路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如何判决败诉和胜诉?
一般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最终的判决结果来认定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但以这种方式认定诉讼是否胜诉或败诉也不是十分准确。毕竟在诉讼实务中,优秀的律师都会适当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求获得利益最大化。
继承胜诉和败诉的区别?
继承家业无所谓胜诉或者败诉,就是原告合并被告的诉讼地位其实一样的,都是分家产的,所谓胜诉是指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遗嘱有效或者对对方有利的遗嘱无效了,进行法定继承等等情况,结果是自己主张分配方式和比例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风险诉讼败诉律师如何收费?
依照风险诉讼的代理合同约定收费,如合同约定败诉可不给付代理费的,可不向律师付费。
败诉方会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吗?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律师包干收费败诉怎么办?
不管胜败都是不退费用的。
律师是提供诉讼法律帮助的,并不是为当事人打赢官司的,律师收取的代理费属于劳务报酬。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没有特别约定,不论胜诉还是败诉,律师费不予退还。
当然,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明确约定胜诉才能收费的,案件败诉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退还所收代理费。但律师为办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需要退还(包括打印复印费、交通费等
不胜诉不收费的律师北京?
免费帮人打官司的是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之一,是律所创始人郭建梅女士。她是中国公益律师第一人,被人称为中国公益之母。
2005年,郭建梅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2007年,她获得“全球女性领导者”奖章。那一年,全世界仅有8人获此荣誉。
2010年,她被评为“中国十大正义人物”。
2011年,她获得“国际妇女勇气奖”。
2019年,她获诺贝尔替代奖,获奖理由是“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开创性和长期努力”。
从1995年至今,她一直致力于法律援助,是中国公益法律事业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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