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承租人装修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承租人装修法律问题有哪些
租赁期内,承租人装修房屋,该如何处理?
对于装修装饰物归属的处理,一直是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由于对房屋的装修装饰一般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是民法上的添附制度。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动产与不动产之间如非经毁损或改变性质不能分离者,称为附合,即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如未附合,则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属于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在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责令拆除或者折价归所有权人。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根据上述原则对合同无效或终止后的装修装饰物进行处理。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改变了租赁物的装态,是对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侵害,应当属于侵权行为,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就北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而言,首先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部分,一般由承租人拆除或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其次,对于已经形成附合同的装修装饰部分,则根据当事人对于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过错程度,由一方承担或双方承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作了分别规定,基中就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均采取了拆除或折价的处理方式,重点是对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的处理:
第一,合同无效的,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如出租人愿意利用,则拆价归出租人所有;如出租人不愿继续利用的,则就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由双方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
第二,合同解除的,就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区分单方违约,双方违约以及不可归责于双方三种情况,由违约方负担装修损失或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但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出租人同意继续利用的,则由出租人在利用价值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合同履行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35条关于“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装态”的规定,不再由出租人对装修装饰的费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同时司法解释也允许当事人对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物的归另行约定。 律师提醒:司法解释中区分了装修装饰物的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而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装修损失的评估,一般仅采取计算现值的办法来计算损失,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损失计算办法进行正确理解。
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承租人装修部分归谁所有?
承租人可以对承租的房子进行装修或者改造,但是必须征得房主的同意,包括整体改造方案,都需要房主的签字确认,这样才可以动工。承租人擅自对承租的房子进行装修或者改造,容易造成与房主的矛盾,而且可能会引发司法纠纷
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房屋租赁备案证是给承租人的吗?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是给房屋所有人的,允许房主租凭房屋。
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租赁合同中没有写明可以转租?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指出不能转租那么将不能转租,法律规定可以合法转租,但是必须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后租赁合同才会继续有效。否则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将会无效。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
《合同法》也指出转租期间的若干问题: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房屋在装修期内能转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如果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装修房屋,无论是否发生附合,对于装修费用的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承租人经过同意后装修房屋,发生了附合的,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论剩余价值多少,都将视为价值在合同期限内消耗完毕,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没有发生附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有权自行拆除,但是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费用;经过同意装修,合同解除的,双方均有过错,按照双方过错对剩余价值承担费用,均无过错则承担公平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房主卖房,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是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房人和原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然会导致所有权从原房东手中转移到买房人手中,但因租赁合同到还未到期,现仍为承租人实际占有,买卖房屋无法对抗租赁权,不能要求无过错的第三人租客腾房交付。因此,买房人还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赁期满的这段时间,只能要求原房东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案件原房东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应将租金交付买房人的义务,第三人租客直至买房人起诉才知晓原房东已将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未转移。原房东无法将租金收取的权利转移,则应为自己的违约买单。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承租人怎么办?
租赁物在执行中要看租赁关系形成的时间,如果租赁关系形成于查封之前,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审查,基本的处理方式是一是你购买,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二是和买受人协商继续租赁到期满。如果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则没有经过法院许可是不能租赁的,租赁无效,你应当搬出,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抵押租赁房屋是否应当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抵押租赁房屋应当告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以知道,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
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
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房屋遮光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计算,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如果对方确实侵犯你的采光权,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遮光给你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损失的金额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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