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律,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反分裂国家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普通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说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仲裁法等。
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主要在于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法律关系,依托于宪法,因而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而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效力要低于基本法律;主要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是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所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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