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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监视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知乎

2023-07-11 11:49:31法律知识1

科三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科目三考试是在有车流的实际道路上进行,所以考试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防止学员考试发生意外,学员在考试期间都会有安全员的跟随,安全员的作用不仅仅是监督学员考试,其中重点就是防止考试发生交通意外,这也是为什么科目三考试,很多学员被安全员踩刹车的原因。

科目三考试,开车的学员是一位没有拿证的新手,安全员也不知道这位学员开车技术到底如何,有时候可能学员犯一个错误就能引发一场交通事故,所以学员考试安全员观察的很仔细,学员在操作时缺乏安全意识,那么安全员是有权判学员挂科,如果学员考试存在安全风险,那么安全员也会及时踩刹车来避免。

科目三考试虽然有安全员的陪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科目三考试没有安全风险,安全员能够在一般情况避免发生车祸,但是有时候车祸并不是安全员能够阻止的;我们考驾照的时候,很多人会说在没有拿到驾驶证之前,无论是练车还是考试,这期间发生了车祸,那么责任都不是由学员来承担,所以科目三考试发生车祸,学员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欺骗感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利用感情骗取他人金钱属于诈骗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女子虚构身份利用感情诈骗20余万 丈夫报警

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女子刘某虚构身份多次利用感情诈骗他人,其中一名受害者竟然是刘某丈夫的战友,战友告诉了刘某的丈夫杜某,杜某毫不犹豫打电话报了警。4月20日,记者了解到,刘某共涉嫌诈骗金额20余万元,目前已经被黄岛警方刑事拘留。

4月18日下午5点多,青岛公安局黄岛分局张家楼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杜某报警,称其老婆涉嫌诈骗,这对民警来说也是新鲜事。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杜某家中了解情况,杜某告诉民警,他老婆刘某虚构身份建立多个微信号,诈骗其战友韩某,被韩某发现告诉了他,他就想到赶紧打电话报警。根据杜某反映的情况,民警将嫌疑人刘某带回所内审查。

经审查,2014年10月份,刘某通过其丈夫认识了丈夫的战友韩某。后刘某利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号虚构了“韩雪”的身份,并用此微信号加韩某为好友,后同韩某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

确定关系后,刘某开始她的诈骗计划,她谎称自己的母亲治病需要钱,让韩某想想办法给她一部分钱。韩某先后十余次通过直接交给刘某或给其银行卡存款、转账等方式,给刘某共计18万余元,让其用来给母亲治病。

2014年12月份,尝到甜头的刘某又用同一个微信号虚构了“刘晓楠”的身份,同崔某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谎称出差钱包被盗,骗取崔某1万余元。

其间,韩某再联系“韩雪”一直没有动静,直到今年4月的一天,韩某去“韩雪”的朋友圈发现一张照片跟其战友杜某的妻子很像,于是便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杜某,杜某报警。

刘某诈骗韩某、崔某共计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诈骗已被黄岛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

工商营业执照监视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

监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

2、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以,监事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监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扩展资料:

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未满十六岁未婚生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男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未满十六周岁就未婚生子的,属于违反计生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缴交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具体的缴交数额,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而男方作为子女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劝酒需要负法律责任么?

一般来说,因饮酒过度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自身承担责任,但有如下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扔烟头的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抽烟抽到最后,有一个灭烟的需求,不然直接扔会引起火灾,往花盆里扔烟头的目的不是扔,是灭。你可以在旁边放一个装水的小瓶子,或者直接放一个烟灰缸,再把花的铺面弄整洁点,别人就不好意思扔了。

劝人喝酒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劝人喝酒有可能构成犯罪或民事责任。因为酗酒和饮酒过量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和社会问题,所以法律对此进行严格控制。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一些人会因为劝人喝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例如在中国大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饮料,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者破坏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以非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饮料,致使他人重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此,劝人喝酒并不是一件法律上被认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个人来说,更应该远离过度饮酒的行为,同时不应该推荐或鼓励他人参与不健康的饮酒行为。

医生骗人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承担刑事责任。

医嘱负法律责任吗?

医生的医嘱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医学上的建议,既然是建议,决定权就不在医生或医院方面,而医生的建议采纳不采纳是患者或是患者家属来决定的,所以,医生的医嘱应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由医师详细采集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进行必要的影像、实验室检查,及时进行首次病程记录及病历书写,作出初步诊断后下达。

见证人也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见证人只有证人的法律责任,见证人是没有赔偿的连带责任,只有担保人才有赔偿责任;如果只是认识不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身份是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扩展资料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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