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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 夫妻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怎么写

2023-07-11 04:40:20法律知识1

协议书有涂改,请问还法律效率吗?

合同上有涂改是否有效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夫妻戒酒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夫妻戒酒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它只是个自律条款。

个人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有法律效率吗?

1,对土地有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将土地转让,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不登记不发生土地转让的效力。

3,对于未能依法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物权法》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夫妻双方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法律上有效吗?

问题:我哥嫂因某种原因决定离婚,双方私下签订一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大哥给大嫂子一次性经济补偿8万元,从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前不久,我大哥与一位胡小姐决定结婚,有人说我大哥这样做是重婚。因为哥嫂私自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请问题:夫妻双方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

我国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途径三个方式。一种是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去的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去的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有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离婚、判决离婚两种方式。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大哥大嫂间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你大哥大嫂之间仍是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你大哥与一小姐决定结婚,如果办理了结婚手续,就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基于合法婚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确定和解除均应经过法定程序,不能私下解除,私下的解除行为应为无效。

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行为涉及到诸多风险,因此买卖双方一定要制定严密的买卖合同条款,将纠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夫妻协议书自己书写的在法律上有效吗?

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其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只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即使是手写的,依然有效。但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准予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两个自行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去公证处公证后仍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实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的,最多只能证明是双方自愿签订了该协议,但离婚协议不会因为经过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签订艺考包过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应?

这个算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重要的一个体现。

在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交付价款明确附了艺考包过协议,且合同内容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就是有效的。建议:在这种附条件的合同中,建议明确条件内容:

1,协议书是艺考包过协议,但是这个条件并不明确,无法保证当事人能够一次通过或者二次通过。

2,在当事人签订协议之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一次不过是否第二次就不会收钱,或者承诺一次包过,不过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

3,一定要明确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违约之后的赔偿途径,是用课时来进行赔偿还是金钱给付。

签订授权协议书有什么好处?

协议书是法律的保证,如果将来产生纠纷,法院受理将会根据你们签订的协议中的规定来判决,总的来说协议就是为你们之后的生意预先设定一个游戏规则,你需要根据这个规则来玩,所以签订协议之前要务必明细协议中约定你的权利义务,你一旦签名即表示你接受协议中约定你需要履行的义务。

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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