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 评估费 法律
执行阶段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所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调查令的持令人必须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第四条
调查令的申请人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五条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持令调查的证据系与本案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部门调取当事人(自然人)户籍登记信息和向工商行政部门调取当事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物业公司、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调查一方当事人居住情况的证据;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息;
(六)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责任财产的信息;
(七)其他
强制执行评估费用谁承担?
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定双方都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强制执行人先行垫付,最后从拍卖资产中扣除。
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判决有罪的,根据所判决刑罚的情况予以执行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由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执行。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收财产;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执行的概念?
1、法律执行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
2、法律执行,又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和具体事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死亡的,怎么执行?
首先看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一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 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 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 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分几个阶段?
一、五种;具体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二、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期限: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4、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风险管理执行阶段包括?
从总体上讲,风险分级管控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是: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 、风险控制、效果验证与更新,这四个阶段缺一不可,都是风险分级管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个阶段循序渐进,为公司的发展强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包括?
整个政策执行的阶段可以分成三个互相循环的阶段,即拟定纲领、分配资源和监督。每一个阶段都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和共识三个原则。并且认为目标的显著性、程序的复杂性、可利用的资源和层次等环境条件对政策执行具有影响。按照相关法则实施。
不执行法律判决是践踏法律吗?
不执行法律判决当然是践踏法律。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是国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体现。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不仅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还践踏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司法机关必出重拳予以打击。
对于逃避执的,必将自食苦果,换来更重的执行义务和刑事责任,所以作为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
先于执行的法律意义?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1、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