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划拨土地的法律 规定划拨土地的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过户最新规定?
关于划拨土地过户最新规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需要转让,需要提前向土地所在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土地管理部门会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核程序,从而得到人民政府的批准。
2.然后在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然后再去房管部门办理相关的产证和土地转让证。经过3-4个工作日你就可以领到新的证件了,具体你可先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有哪些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占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0年代划拨的土地有什么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已为必然趋势,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
此后国务院颁布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
土地法最新规定划拨转出让?
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是可以变成出让土地的,但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且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田土地遮阴法律规定?
农田土地遮阴的赔偿标准是,实际遮阴面积乘以往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划拨土地成本?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主要是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是多少呢?基本的估价方法有事什么?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有划拨土地每亩的价格和基本的估价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每亩价格是多少?
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这一方面,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是以75000元/亩的标准,填土费是按30000元/亩计算的。其他一些用地性质的土地,则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为非住宅,包括工业用房、仓库等,将会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相关补助。其中工业厂房、仓库补偿方面,根据不同的结构和使用的年限进行补偿,其中框架结构高的按每平方米补850元,水泥地面则每平方米补100元。
在奖励的方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腾空交出建筑物的非住宅,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包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国有划拨土地的基本估价方法是什么?
在划拨用地估价的方面,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的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的时候,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该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的时候,用土地的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这样就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和修正,可以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价值的时候,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的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以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土地的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其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以上就是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相关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及时的解决困惑,并能够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国有划拨土地的每亩价格和基本评估方法的知识。以后遇到买房问题,大家可以及时关注房天下,里面有很多文章可以给你们借鉴。
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土地的区别?
有偿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无偿划拨则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证过户后还是划拨土地吗?
国有划拨土地证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办理过户、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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