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 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相关的证书?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都知道,需要先参加法考,因为只有考过法考后才能从事相关法律行业,因此法考证书也是法律行业的入门证书。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名好的专利代理人不但要具备资深的法律知识及法律事务技巧,更应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专利代理资格就是你从事收费的专利代理业务的资格。从事专利方面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都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是面向企业法律顾问,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放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需经注册登记。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该证书与国家司法考试证书不同,律师未获得国家司法考试证书是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的,而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并非企业法律顾问必需的证书。
4、法律英语证书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主考点。
5、ILEC证书
ILEC即剑桥国际法律英语证书(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考试部与欧洲主要的律师语言学家协会(Translegal)共同研发的一种职业英语证书。于2006年5月全球推出。
法律相关的书籍?
以下是两本与法律相关的书籍,供你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想要了解中国宪法体系的人来说,这是一本很好的入门书籍。
2. 《法学导论》
这本书是法学的入门书籍,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适合初学者阅读。通过这本书,你可以对法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请注意,这两本书只是法律书籍的一部分,你可以根据你的需求和兴趣选择其他的法律书籍。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与仁相关的法律?
本意为对人友善、相亲。所以对应法律条文可看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体现了《民法典》所提倡的相邻和睦、友善生活
和法律相关的词语?
法不阿贵,目无法纪,逍遥法外,以身试法,禁网疏阔,目无三尺,言出法随,执法如山,知法犯法,以法为教,窃钩窃国,例直禁简,深文周纳,绳之以法,网漏吞舟,结绳而治,法不徇情,明正典刑,
法不责众 无法无天 法不容情
执法如山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知法犯法 横行不法 斯公罔法
舞文弄法 以身试法 法外开恩
法外施仁 徇私枉法 贪赃枉法
逍遥法外 目无法纪 奉公守法
法不阿贵
与高中相关的法律?
法律常识;高中生;法制教育;未成年保护
高中生群体多数经历了长达十年以上的学校教育,由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多重保护,许多学生意识不到社会生活中潜伏的危机与问题。所以对应有的法律意识也仅仅是了解皮毛或是完全不了解。但是生活中纠纷与问题随时在发生,高中生面对的许多问题也都牵扯到法律知识,尤其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网贷等不良事件频发,高中生更有必要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用法规武装自己,抵抗周围的不良活动,保障自身和权益安全。
于法律相关的古诗?
宪法规定讲明确,要用法律来治国;经济建设有保证,人民才有好生活。
每个公民要学法,又利国来又利家;学好法律走正道,免得跌倒掉悬崖。
大阳一出乌云散,锣鼓一响虎逃山; 人人懂法一身胆,坏蛋露头无路钻。
要吃甘蒸把土壅,要吃蜜糖养蜜蜂;要想社会得安定,学法用法莫放松。
播谷不忘先催芽,织布不忘先纺纱;开车不忘方向盘,致富不忘先学法。
饼香全靠有乏麻,园香全靠有红花;丰收全靠勤劳动,幸福全靠法当家。
有章有节文不乱,有词有谱才成歌;依法治国党决定,江山稳固民欢乐。
打狗就要棒槌敲,打蛇就要金竹条;哪个犯罪触刑律,要你有翅也难逃。
天罗地网密又牢,刑法好比斩妖刀;你若以身来试法,不断头来也断腰。
落雨因为天起云,水流因为地不平;人心不足蛇吞象,盗窃犯罪法无情。
短命不过路边卒,又挨割来又挨烧;拐卖妇女犯国法,莫要拿头去碰刀。
老虎屁股莫要摸,刀口蜜糖莫桑尝;吸毒害国又害已,飞蛾扑火自遭殃。
种田就要播好秧,砌屋就要砌好墙;四化宏图要实现,依法治国要加强。
没有竹篱船难行,没有秤砣秤难称;没有弯弓箭难射, 没有法治国难兴。
人靠法律不怕妖,不怕台风不怕礁;不怕沙鱼翻恶浪,不怕征程万里遥。
挑水淋花花更鲜,肥土种瓜瓜更甜; 依法治国国兴盛,长治久安万万年。
之二:普法四字经
当今社会,法治文明;不学法律,寸步难行;
普法诗句,通俗易懂;如有不妥,敬请批评。
国家宪法,法制根本;合法权益,依法保证;
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法必依,违法必惩;学好刑法,远离牢门;
杀人偿命,犯罪判刑;负案逃跑,罪加一等;
包庇窝赃,惹祸上身;抗拒从严,坦白从轻。
治安管理,维护安宁;罚款拘留,处罚类型;
超过半年,不再追问;传唤时限,十二时辰;
抗拒处罚,强制执行。熟悉民法,避免纠纷;
借钱立据,还债收凭;生意往来,要签合同;
遇到麻烦,具状诉讼;不服初判,可打二审。
婚姻大事,有法可循;近亲三代,禁止结婚;
婚姻自由,买卖不成;夫妻关系,登记确定;
女方招郎,一视同仁;计划生育,法规省定;
最好一个,二胎申请;己生二孩,结扎避孕;
超生受罚,生育凭证;少生优育,利国利民。
义务教育,依法实行;时间九年,读完初中;
其间失学,父母责任;企业老板,禁用童工;
尊重老师,爱护学生。法律保护,妇女老人;
权利地位,男女平等;敬老养老,子孙责任;
老有所乐,夕阳正红;歧视虐待,违法判刑。
与法律相关的职位?
1·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
2·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广义的法律职业除包含上述职业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岗位,如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部门的其他人员。
法律的温度相关句子?
1、一个人的迷失可以被原谅,但一种法制观念的缺失,就会积淀成社会之伤.
2、任何人或事,只有放到法律的天平上,我们才能保证它不倾斜.
3、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识增强的时代,对法制的忠诚,即是对民本的回归.
4、在坚硬的城市里,法律是最好的护身符.
5、现代政府的责任从管理逐渐转化为服务了,不是政府替人民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是人民决定政府做的对不对、好不好,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
6、“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唱掉的是我们的政治意识和责任心,法制成了这场戏的局外人.
7、法制时代的来临,实际标志着公众表达愿望的不可逆转,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8、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9、如果社会走的太快,法制跟不上,那么是否可以停停脚步等等他,一个人的旅途不如两个人的平坦.
钓鱼相关法律?
1.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钓鱼。
2.
部分水库有地方政策规定不允许钓鱼。
3.
私人拥有的渔业养殖区根据私人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钓鱼,《渔业法》保护这些私人养殖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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