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证明法律的保护作用的案例 证明法律的保护作用的案例有哪些

2023-07-10 05:23:24法律法规1

法律指引作用的案例?

法律对社会生活有指引作用,当某个行为法律上不认可,慢慢地,大家都不会去这样做,因为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得不到保护,不如不做。比如关于民间借贷,在法律没有划出线之前,民间借贷利息五花八门,每月10%的都有,后来,最高院出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上限不超过24%后,我所见的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标准一下子就统一了,而且当事人也知道,超过24%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是正向的指引作用,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反向的指引作用。

  法院恶例——彭宇案。

  大概情况就是彭宇将一摔倒老人扶起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份费用,后来摔倒老人状告彭宇,说他摔倒是彭宇整的,要求赔钱。这个案子的真相如何?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这可能会是中国当代史的谜之存在。但严格从法律的举证要求来说,被摔老人要指控别人导致他摔倒,那么,应该由这个老人应该提供证据他的摔倒是被告造成的。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让法官觉得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官很头痛。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且仅两种判法,法官可以原告无法证明侵权事实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之,你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让你相信被告确实有问题,那你就判原告胜诉。但是,法官用了最最最糟糕的一种,糟糕不在于结果,而在于推论,法官的推论是这样的: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要去扶老人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后还要送医院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送医院后还得掏钱呢?所以,这足以证明就是彭宇干的。因为他心虚,所以才又扶人又送医院又掏钱。

  现在说南京彭宇案,其实已是冷饭热炒,但做为学法律之人,至今提到这个案件,我仍存有怒意。中国人向来以尊老敬幼为美德,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对陌生的老人不但从行为上给予帮助,还在金钱上给予支助,那这个人绝对受到众人好评,上个居委会好人榜是不成问题的。但按照法院这个逻辑,你扶老人就是因为你干了坏事,你不干坏事你干嘛扶老人!那么,谁还敢去当好人???所以,法院的这份判决,只能向大众表明一件事,大家不要当好人。大家想想,我们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居然对救助行为做出如此的评价,谁还敢当好人?谁愿意当好人。

 再次声明两件事:

  第一,彭宇案真相如何,我不知道。我只是从法律上论证这个事,因此,不要从我这篇文章得出我认为老人就是讹诈的结论,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报道彭宇最后承认其确实和老人有过接触或者说是碰撞)。

  第二,我不是说法院的关于彭宇案的判决是直接导致日后所有讹诈事件的原因。但是,法律是有社会行为指引作用的。

  说到这里,大家也别忙着骂法院。你听过这样的言论吗?

  “穿得这么暴露,被非礼活该”

  “某某某这么老实都会打骂她,肯定是她有问题”

  这些话,其实和彭宇案的法院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

  引用法院判决部份内容,原文可直接在网上搜索

  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医疗证明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出院证明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明在该医院治疗的事实;  

二、证明在该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  

三、证明出院后休息的时间、期间护理情况、后续治疗情况、营养费情况等,此由医疗在出院证明后的医嘱中列明。

关于法律特征的案例

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如公民要依法纳税,对于拒绝纳税的公民会视其情节进行制裁。

简短的法律经典案例?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教学的作用?

教学案例研究:

1.有助于教师把先进教学理念落实到具体的课堂教学行为之中.

2.有助于提高教师的实践反思能力、促使教师的专业成长.

3.有助于教师互相交流研、提高其看评课等教研活动的水平和实效.

4.有助于教师深入开展课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的实效.

5.有利于记录教师自己的教学生涯、完善自己的人生价值.

村里开的买房证明算法律保护么?

村里开的买房证明不算法律保护。村委会是代表农民生产生活等活动组的最基层单位。但房产买卖必须到房产部门过户。村里开的证明只能说明房屋买卖过程合理化。而权利也无能力履行法律保护权。因为国家房屋住建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必须到乡镇以上房产所办理过户手续,方能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家庭保护的案例

用正当借口诱骗小学生开门:修煤气管道、修水管、修电话、查电表……犯罪分子的这些入室借口,早已成了“大路货色”,不仅骗不了大人,连小孩也不会上当。那么,今天这两个“维修煤气管道”的人,他们的三言两语,为何就能让警惕性很高的小学生自开家门呢?

这天是放寒假的第3天,小学生周村村一个人在家写作业。 “当当”,响起了敲门声。周村村非常警觉地问:“谁呀?”妈妈说要小心坏人,不能让任何陌生人进家,村村时刻牢记。 “修煤气的”,敲门人接着说:“煤气味闻到了吗?楼下的煤气管爆了,管道一直裂到你们家,必须赶快抢修,不然要发生爆炸。”来人说得十分紧急。 村村想起妈妈和老师的话,煤气泄露是容易中毒死亡的。万一自己被毒死怎么办?这可不成,妈妈会很伤心的。村村透过防盗门往外一看,只见两个年轻人身着蓝色工作服,穿着和过去来检修煤气的工人师傅一模一样。村村认为,就是来修煤气的,不会有假。 于是,村村就打开了防盗门,让他们赶紧进来检修煤气管道。两个陌生人刚一进家,意想不到的情况就发生了。他们一个反锁上防盗门,一个迅速捂住小学生的嘴,往嘴里塞上毛巾,两个人将小村村捆得结结实实的,扔在沙发上。然后他们开始了大肆“掠夺”。

证明条有没有法律作用?

借条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借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债权之时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再次主张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的证明方法?

法律证明方法/步骤

1

“物证、书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的,比如作案工具、指纹、血迹、脚印等;

书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文字材料,如账本等。

2

“证人、证言”

即案件知情人员及陈述。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5

“鉴定结论”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坚定。

6

“勘验、检查笔录”

即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记录。

7

“视听材料”

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证据。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31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