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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 法律依据

2023-07-10 05:12:18法律法规1

土地互换合法吗?

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村民之间经过批准可以互换宅基地。

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虽然禁止宅基地对外流转,但是没有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体内部转让和互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国禁止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特别禁止向城镇居民转让。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并不禁止对于本集体内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也不禁止本集体内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

农村土地可以互换?

村里的土地可以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互换协议书?

土地互换协议书写法:首先题目为,土地调换协议书 。然后写清交换土地的人员名称。

范文如下如下: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土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 (土地)该处 (多少)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 订立。

互换土地多少年视为有效互换?

  互换土地是否有效与年限无关,流转双方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以互换方式流转的承包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由当事人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就土地流转意向达成一致,补签土地流转合同后,由当事人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对土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互换协议书怎么?

土地互换协议书写法:首先题目为,土地调换协议书 。然后写清交换土地的人员名称。 范文如下如下: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土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 (土地)该处 (多少)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 订立。

土地互换后还能换回吗?

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互换双方都要按互换协议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土地互换后想要要回,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调回。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对方是不能要回土地的,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需要诚意善意的履行。

土地互换协议书,怎么?

土地调换协议书

甲方: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村民小组村民()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该处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甲方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乙方: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订立。

土地流转仲裁的法律依据?

土地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互换协议书,怎么写?

土地互换协议书写法:首先题目为,土地调换协议书 。然后写清交换土地的人员名称。

范文如下如下: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土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 (土地)该处 (多少)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公章)本协议于 订立。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规章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土地互换合同(一)   

土地互换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合 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面积为 ㎡合计 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3、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自愿等面积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后永远归对方所有。   

三、其他   

1、在土地互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互换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电子打印版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中间人:

农村土地互换合同(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 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臵、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 (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用途,具体用途为 。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元(或实物 公斤)。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   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流转土地土地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备注好中差土地

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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