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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最新规定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最新规定河北省唐山市

2023-07-10 03:55:41律师案例1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依据?

为保障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2、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公安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留存。

3、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查询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查询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及电子文档。

4、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通过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省司法厅、公安厅将积极推进网络查询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

5、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将依法进行查处。

6、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法制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为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提供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法律规定?

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律师查户籍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

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

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开庭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但是,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二、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

郑州户籍信息查询?

第一步,首先打开搜索页面,输入“XX市公安局官网”的搜索文字,点击打开网站。

第二步,然后点击页面中的“个人业务”。

第三步,再点击“户政业务网上办理”一栏中的“人口信息查询”。

第四步,接着点击“户籍人口信息查询”。

第五步,输入账号登录到网站,即可查询户籍人口信息。

车辆户籍变更最新规定?

(一)转出手续:

1.车主填写《机动车转籍审批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籍手续。

2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后,车管部门将收回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车管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二)转入手续:

1.机动车到达目的地后,车主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车辆档案,到转入地车管部门关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转入手续。

2.车管部门启封车辆档案,收缴临时号牌,并对车辆进行认定和检查,经审核车辆技术档案无误后,核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专职律师兼职最新规定?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四)品行良好;(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如何查询户籍信息?

要想查询户籍信息的话,一般性可以到户籍派出所进行查询,如果说是一些历史的户籍信息的话,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或者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来进行查询,一般性户籍派出所的档案信息都是近期的,相对来说是比较好查询的,如果说历史的基本上要到所在派出所的档案部门进行查询

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系统?

人口户籍信息可以到中国政府网( www.gov.cn)查询。

扩展资料:

中国政府网(Chinese Government Network)是中国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由国务院办公厅主办,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负责运行并维护。

中国政府网作为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0月11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开通腾讯微博以及微信。

2013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开通新浪微博和人民微博。

2014年2月28日,中国政府网正式改版升级。

农村户籍落户最新规定?

规定如下: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可以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上述人员,必须有其中之一的常住户口在该村登记);

2.在当事人未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与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结婚后,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3.在当事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条的前提下,户口是不能在不同的行政“村”之间,进行迁移的;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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