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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工伤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呢

2023-07-10 03:22:23法律法规1

秋菊打官司适用哪些法律法规?秋菊打官司适用?

根据该电影的故事情节,秋菊当时打的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公安机关,理由是被告不作为,即违法不处理该村长。最后是秋菊胜诉,公安根据法院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对村长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不能判决行政机关做何种处理决定。而根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也都不能要求被处罚人向受害人道歉认错。

所以,只有在村长自己认识到错误时,自行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认错。

河道采砂治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电工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电工应该遵守不乱接电线,不随便关闸放闸,并且一定要遵守用电的,用电的安全知识

法律法规适用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4.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5.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关于建筑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间接的有公司法、税法、环保法、广告法、专利法等一般企业都遇到的法律;

  直接的有:土地法、物业管理办法、规划法、拆迁条例及各种技术规范。

  建筑类关于法律的有很多: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等

人事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做人事,至少需要了解以下法律法规:

1.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包括当地的政策都需要了解;

2.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也需要了解,对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及基本流程必须知晓。

3. 人事还常涉及生育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

4. 行政的工作比较琐碎,涉及工商证照办理的,至少要了解公司法、工商登记相关流程等;

5. 涉及车辆管理的,应该了解道路交通管理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6. 涉及合同管理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知识就属于必须了解的范畴。

园林绿化适用的法律法规?

园林绿化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0号令;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老工伤职工是否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老工伤职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及以往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本身规定,老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水利部令第7号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品缺斤少两如何处罚,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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