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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据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证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3-07-10 00:26:19法律法规1

仅有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限制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

一、证人的资格条件

1、了解案件情况:清楚案件的情况并且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并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2、身体精神状况:证人的智力状况,身体健康,精神状况,年龄等都影响证人对是非的辨别和表达,有特定人员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若确定证人的精神情况不能分清是非,则无法作证。

3、当事人以外: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清楚案件情况的人,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直系亲属等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也不能成为证人。

4、证人的义务:证人有义务要出庭作证,否则当事人无法对其进行质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证人有相关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拟定并提交书面的证词、视听材料或者通过视频等传输技术进行作证。无法作证的情况如下述:年幼病残者、路途遥远、时间问题、自然灾害等。

劳动仲裁证据充足还需要证人证言?

申请劳动仲裁不一定要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为什么还要将证人证言当做法定证据?

一个证人的证言属于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证不能定案。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明体系,而证人证言虽然只有一个,结合其他证据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人是否有权查阅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是不能查阅的。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受理检察院公诉后,律师均可查阅、复印卷宗资料,包含被告人的笔录、证人的证言或笔录等证据。

几个人的证人证言一致能做证据吗?

几个人指望的证人证言一致能否做证据法律并无规定,但是只要有人指证,都算作证人证言,具有证据效力。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什么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 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所了解案件事实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

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人的范围:

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答案补充 可能不全面,这是简洁版。但是大点就这三个了。

亲属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需要几份?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证人的证言是根据案情的变化来依法获取的,可能有多份

证人证言怎么写?

格式如下:

1.首先,要将自己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和住址等内容详细说明(这些基本信息是证明是你本人)2.基本信息写清楚之后就进入正文部分,即将自己看见的事情经过详细说明(一 定要真实,不可作假)3.事情经过说明清楚之后,写上本人保证:以上陈述句句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最后,写上证明人,日期和证人签名

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采信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

  在阅卷时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该证据不能做定案根据。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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