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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裁定法律依据 补正裁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7-09 20:46:27法律知识1

补正裁定适用范围?

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主要强调的是“笔误”,且指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的个别文字上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其他笔误或者遗漏,不可以“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补正”,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判,改变了原裁判结果,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补正裁定必须原合议庭吗?

补正裁定属法院审理案件同一程序中的纠正裁定,如笔误、数据计算错误、书写日期错误等,因在同一个审理程序中,非另一审理程序,所以必须由原合议庭作出。

调解书协议内容有误可以下补正裁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规定:本裁定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对本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和其他笔误予以补正时使用。

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判决书生效后法官还能开补正裁定书吗?

法官可以开补正裁定书。法院判决作出后,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生效后。案件主办法官发生判决书存在计算错误或者笔误,需要进行更正时,可以用裁定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发现有错误的,也可以要求法院用裁定方式对错误部分进行更正。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的补正裁定该如何处理?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  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补正裁定书有如下效力与作用:  1、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2、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正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  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要送达给当事人吗?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扩展资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和其他笔误”,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实体变更的笔误。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不允许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补正法律文书中的笔误用)

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法律有无期限规定?

法律没有限制”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时间。根据法律精神,只要当事人或者法院发现笔误的存在,都可以要求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判决书错误,法官该如何做补正裁定?

在现行法上,当涉及判决书中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时,法院可以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补正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文字差错严重,应收回裁判文书,并且分别以校对章补正、重新制作裁判文书或者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

这样看,对于形式上的错误,现行法已经明确设立了补正裁定制度,由于规则长期不变,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实务做法。至于如何在这一基本规则之上判断笔误的内涵外延、如何具体安排补正的程序,仍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法院不立案要出具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的,仅告知原告即可,而不必出据不予受理裁定书(具体参加民诉法第111条,太长了我就不写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你就必须要那么出具裁定书,因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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