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宅基地补偿 法律依据
广西征用宅基地补偿标准?
1、置换补偿,即政府在规划区内按照地价折换成面积对拆迁农民进行安置,补偿标准通常不低于1:1.33;
2、农村宅基地动迁可以选择置换补偿,其补偿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一般草房1900元/平方;砖瓦房2400元/平方;楼房3300元/平方等。"
阜阳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中石化征用我家宅基地怎么补偿?
国家有补偿规定,按照面积已经地上附着物给与补偿
宅基地征用补偿多少钱一亩?
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坟地征用补偿标准?
关于迁坟地的补偿,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相关的规定。
一般都是按各地的自己的标准实施的,也可以协商的。可以参考一下其它地方的:一、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二、河南郑州迁坟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三、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应急征用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行为,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补偿,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而依法进行的补偿。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必要时可附带调用相关操作人员、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统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急征用、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和附带专业人员的调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的标准评估或评估监督工作。
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人)。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规定,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应急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房屋征用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4、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注: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征用果林补偿标准?
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鱼塘征用补偿标准?
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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