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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定 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09 05:44:30法律知识1

股东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排除竞争限制竞争如何定性处罚?

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轻者取消竞拍资格,重者还要付刑事责任。

限制竞争是指什么?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 活动;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 取地方利益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出手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  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转自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ldf/jz/xzjz/03261056534.html

 【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工商局第20号令,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制投标的法律规定?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参与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投标无效。

3、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考试大/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限制投标。

法律规定加班时间限制?

员工加班时间限制规定如下:加班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工人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周末加班时间也包括在三十六小时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周末加班时间也计算在上述三十六小时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除限制竞争什么意思?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不得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讯问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询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是女性,同时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的如果是聋哑人,应当安排翻译人员在场,其他的没有特殊规定。 

同业竞争和保密协议有什么限制?

同业竞争主要是不允许你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保密协议是针对特定内容不得泄密。

什么是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的竞争行为?

为了垄断和控制市场而对其他竞争者进行限制其发展的行为。

如某产业大亨为了控制其他周边竞争者而利用其身份地位而对市场良心竞争而干预,试图打压对手来让自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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