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 村民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房屋拆迁是先征地还是先拆迁?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您问题中所提到的房屋征收,根据房屋之下土地性质的不同实践之中有两种情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这两种情况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应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这种情形主要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其中只提到了对房屋的征收,原因即在于这种情形下,房屋下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需要再次进行征收程序。因此是对房屋直接进行征收拆迁。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情形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由此,我们可以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征收。而农村房屋的拆迁,本质上是土地被征收用作其他建设用途的结果。因此,是集体土地的征地程序先行启动,而房屋被拆迁作为这一程序的结果之一发生在后。(京平 韦)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为:1.土地范围不同:征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 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拆迁补偿流程:(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裁决拆迁。(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村民如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村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1. 直接向征地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征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2. 向相关部门或政府信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征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3. 在政府网站上查询相关征地公开信息,如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公告等。
在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政府部门和征地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征地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做好以下基本工作: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现实利益;原原本本公布拆迁政策,不要留猫腻、不要搞变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做到人人知晓;原原本本公布所有被拆迁人的拆迁资料,让大家心明眼亮;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公布被拆迁人补偿明细,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江西赣州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含水田、鱼塘)每亩补偿2.5095万元;旱地2.05万元/亩。
2、征收林地、园地每亩补偿0.74万元;宅基地1.2548万元/亩。
3、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它土地每亩补偿0.44万元。拆迁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一类380元/㎡,二类350元/㎡,三类260元/㎡。
2、砖混结构:一类330元/㎡,二类300元/㎡,三类240元/㎡。
3、砖木结构:一类260元/㎡,二类230元/㎡4、土木结构:200元/㎡。注:一类房屋是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二类房屋是指门、窗齐全,内、外墙部分粉刷或无粉刷。
三类房屋是指房屋封顶,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征地拆迁管理系统好用吗?
好用,解决很多问题,譬如:可以提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透明度,掌握拆迁安置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资金发放的及时准确。本系统的应用将会大大提高新区拆迁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加强廉政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本系统还是一个宣传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平台,为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提供了专业的、内容丰富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库。被拆迁户可以在系统上查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了解拆迁工作动态,查询与核算自己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到帐情况。
高速征地村民之间纠纷怎么解决?
高速公路征地。村民之间的纠纷,村委会负责调解。
高速公路征地可能在实施的过程中,村民和村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其主要原因就是地界的问题,牵涉到征战的面积补偿,所以村委会要按照当时分地的土地台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公平公正的解决。
广州征地村民社保补偿方案?
赔偿准则
1、各项征地赔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
对于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纳,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保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然后政府、村集体、个人一同出资。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选择了之后,就不能再改动。按年缴费分为了100-800元缴费档次,而且国家对于失地补贴给出了严格的政策,政府承担费用为养老保险最高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二、失地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家里老人达到60岁之后,每月可以领取2000元,这是对于缴纳了15年养老保险费用的,在年满60岁时就可以开始领取,分别有多个档次,第一档村集体和个人缴纳32340元,每月可领取220元的养老金。第二档次村集体和个人缴纳48510元,每月可领取300养老金。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要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通过社保局统一发放。
至此,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及失地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想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就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能撤消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征地到拆迁安置需要多久?
根据当地财力,有一个月的,也有三四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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