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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定送达的法律规定 关于裁定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08 03:31:20法律知识1

再审裁定怎样送达?

再审裁定送达方式与一审,二审相同,我国法律没有特殊规定,都是通过一下几种方式送达。

一是直接送达。

就是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的可以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

二是邮寄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是公告送达。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使用。这是送达方式的最后方式。

拍卖裁定书送达规定?

司法拍卖裁定做出立即生效。不需要送达被执行人。 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就不必另行通知被执行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拍卖结果在买受人付清成交款后同时生效。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只施行告知义务。

关于应诉书或传票送达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以下五种:

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②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

③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⑤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3、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

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

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

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

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

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行政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查封裁定书没送达有效吗?

司法公安机关(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须遵守法律去履行。

裁定书必须送达被告么?

保全裁定必须送达被告,以保障被告的知情权

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判决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可以邮寄送达全国统一EMS,如果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当事人未签收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不可以网上送达。

书面通知送达的法律规定?

确实法律有这样的规定的,一般都是邮政送达呢

法院裁定书没有送达能执行吗?

  

1、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可以执行,法院只行告知义务;其他的按理讲要先送达再执行。  

2、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首先要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依法应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诉讼保全裁定无法送达要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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