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适用法律新解释 适用法律新解释的规定

2023-07-07 22:34:17法律知识1

办理虚假诉讼罪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法释〔2018〕17号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多数属于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政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新劳动解释?

新劳动

《新劳动》是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期刊。

新电价解释?

1.新电价是政府针对能源使用者制定的新的用电价格标准。2.原因:新电价的制定是为了在能源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新的电价标准会根据用电量、用电时间和地区等因素进行测算计算。3.新电价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节能减排,减少浪费,从而降低能源的消耗和污染排放;另一方面,也督促企业和单位转变能源结构,加快新能源开发和利用,推动可持续能源的发展,提高国家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认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本意。

农业银行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已经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改变,缺乏依据。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

其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程序法中系基础性和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案涉问题上属于特别规定,应予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兆新的解释?

我理解的应该是:吉祥,焕然一新

新的婚姻解释?

新的婚姻新的世界,给每个婚姻人人婚姻自由恋爱,给婚姻也带来了很多很多的麻烦,让很多的年轻人拿着婚姻不当回事,说离就离,说结就结,给家中的老人和孩子带来的什么,只是伤害,

梅花新易解释?

是在传统的梅花易数基础上,借鉴了其他门派的知识融会贯通,悟创的一种简单易学数术预测模型。

它把古老繁杂的占卜术,渗透到现实生活的各个角落,变为当今大家简单预测方法。作者贾双萍把自己的经验方法写了出来,并配以大量的实例加以演示,希望能“还易于民道济天下”。

华莱士新logo解释?

一直以来主打「超级符号」的华与华首先对华莱士的品牌LOGO进行了重塑,直接以「华莱士」英文名称「Wallace」首字母 「W 」为主要识别符号,「W 」中间负形部分增加了一只黄鸡冠公鸡形象,主色调将以红色和黄色两种颜色为主。

无论从品牌LOGO、产品的包装还是店面形象设计,醒目的红色直接对抗肯德基和麦当劳。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29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