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垄断的法律责任 实行垄断的法律责任主体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您好我知道中国的,其他国家的还不知,《反垄断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实行垄断价格的目的是什么?
实行垄断价格的根本目的是:
(1) 垄断价格不能与商品价值完全脱节, 垄断组织也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它的变化继续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竞争和供求的限制。
(2) 垄断价格并没有改变整个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商品总值的一致性;垄断组织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得的垄断利润, 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损失价值的一部分
(3 垄断价格的确定和变化, 归根结底仍取决于商品生产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及其变化。因此, 垄断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行为的表现形式, 而只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行为形式的新变化。
实行垄断经营的一般目的包括哪些?
线垄断价格的根本目的是:
(1) 垄断价格不能与商品价值完全脱节, 垄断组织也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它的变化继续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竞争和供求的限制。
(2) 垄断价格并没有改变整个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商品总值的一致性;垄断组织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得的垄断利润, 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损失价值的一部分
(3 垄断价格的确定和变化, 归根结底仍取决于商品生产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及其变化。因此, 垄断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行为的表现形式, 而只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行为形式的新变化
部分垄断寡头垄断的区别?
1、垄断者数量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2、垄断程度不同
垄断竞争中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3、竞争门槛不同
垄断竞争中垄断者占据主要份额,但是不至于完全没有对手,存在一定的竞争空间和长尾市场。
寡头垄断的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垄断和反垄断的区别?
垄断是某一个行业对市场全面控制,别人无从插手。反垄断法解决有无竞争问题,其目的是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理念是维护竞争的自由性。
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区别?
寡头垄断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着整个市场生产和销售的市场行为。
自然垄断是指某种产品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成本大大降低,那么一个大厂商就可能成为该行业的唯一生产者的现象。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区别是:
1、对象不同。
寡头垄断的对象是广泛的市场行为,而自然垄断主要涉及公用事业领域,设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和交通运输等行业;
2、投资规模不同。
寡头垄断不要求前期大量的投资,而自然垄断前期需要大量投资,而且有规模经济的特点,即产量越高,生产产品的平均成本越低。
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区别?
1、区别就是,前者是人为决定的,后着是自然资源分布决定的。
2、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3、人为垄断是指通过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人为地在一定范围中限制或阻碍竞争,使本来可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变为独家的或寡头垄断市场。
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的区别?
主体不同:国家垄断的主题是国家,而个人垄断的主体是个人。
垄断基础:国家垄断一般基于法律、制度;个人垄断通常只能是由于专利,等都有的资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资本主义。也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国有企业有时候还会支持私人垄断资本。它们俩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者是: (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区别?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同样商品的经营者一块实施的,是横向垄断。商品生产商和其供应商一块实施的,是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指处于价值链
或供应链同一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于这类协议具有直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其促进竞争的作用微乎其微,一般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不问对竞争的具体影响即判定违法。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定产量、联合抵制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不同阶段的、不具有竞争关系但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和销售垄断协议。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协议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对方与经营者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是对品牌间竞争的侵蚀,具体包括独家采购或独家销售协议、搭售、基于忠诚度的折扣或反款,以及基于捆绑销售的折扣或反款。销售垄断协议则是对品牌内竞争的限制,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就销售价格、销售地域、销售对象、产品服务等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