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证明法律 因果关系的证明法律依据
法律因果关系怎么确定?
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一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一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联系性。
然而,同样不能忘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确认一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首先是以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一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第二、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说刑法上在多因一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犯罪者一方作为 原因的行为的作用,而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行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用。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对于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分析驾驶员的行为。而且,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往往是利益相反的人(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
第四、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集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民法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决定了民法上不应当也不能照搬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研究民法因果关系有重要的无可争议的借鉴或启迪作用,但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不等于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
确认因果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确定因果关系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客观的具体分析。
由于客观世界是复杂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客观的,因果关系既有先后顺序性、又有连锁性。因此,我们在分析某一具体损害后果和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主观意念出发,不可用一成不变的模式去套,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扩大也不缩小抽出来的联系面。具体说来,应当做到:
第一,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从因果性上说,总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结果的,但从我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说,一般是从损害事实开始,将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探索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这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定的。所以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究上,反映事实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因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是不同的。
法律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讲究直接因果关系吗?
一,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 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区分此罪与彼罪么? 解析:包括。有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样的罪名正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来区分此罪还是彼罪。 还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转化型犯罪。 ################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怎么区分认清? 解析: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区分,但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区分了。 A,一行为一结果之分析: 第一步:看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无前即无后)的关系,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实则为必要条件说。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的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能以是否需要定罪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因为甲推乙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是不代表这就是是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看是否构成假定的因果关系,有该条件固然能产生结果(充分条件),但即使无该条件,由其他条件也能产生同样结果(非唯一的充分条件),肯定说,有因果关系(无前有后,有前有后) B、两行为(或事件)一结果之分析:要判断前条件还是后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点。注意:这里的两个行为包括行为和自然事件。 判断标准:先看两条件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发生,如同时发生,看是否二重的或重叠的因果关系;如先后发生,除了重叠的因果外,主要就是所谓的介入因素问题。 1、两行为同时发生: 先看是否符合条件说,符合条件说,有因果,公式仍然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条件说,但拟制为有因果,指二重的因果关系。 同时成就的两个以上的条件分别都能导致结果,但在无意思联络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整体考查说,如果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均能发生结果,除去全部行为将不发生结果,则全体行为都有因果关系。(有一必有后,无二必无后) 2、两条件先后发生, 先看前条件是否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如果前条件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曰因果关系被切断)。 注意:先后的两个条件,前条件在司法考试中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后条件即所谓介入因素,可能包括非行为的自然事件。为便于分析,将前条件称为A,后条件称为B,结果称为C。 @@@@ 解析:介入因素包括四种形态: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 解题步骤 1、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一定要先看介入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或曰是独立于前行为还是附属于前行为的。)以一般人的生活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人能想得到的就是正常的、附属的(例如杀人后抛尸就是合乎生活逻辑的)。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属的则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 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或独立的,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2·2·1 如介入因素只是略微提前结果的发生,仅有介入因素尚不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2 如介入因素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举例:如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后来,丙对乙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仅有丙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乙死亡;但是,如丙开枪射杀乙,丙的行为足以单独地导致乙死亡,应认定丙的行为切断了甲的行为和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介入因素是因果关系部分的重点,尤其是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和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两个要点。注意对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后可能结合未遂、预备、罪数深入考查。 3 例外:如前条件或同时条件之一不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看是否重叠的因果关系:单独的一个条件不能导致结果,两个条件并存才能导致结果,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无一必无后,合并方有后)实际上用条件说也可以得出此次结论。 注意: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模式:不履行义务才是因,产生危害结果(广义,指侵害和威胁)。 ############################################ 3,不作为如何违反禁止性规范? 解析:义务的产生途径主要由于:(1)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侵占罪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班医生有义务抢救病人,交通警察义务指挥交通,消防队员有义务扑灭火灾,等等。(3)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如某甲受雇为某一家庭护理卧病在床的老人,就承担起了维护老人健康、安全的义务。(4)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义务。 注意:不作为不代表没有行为,作为和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 比如:法律命令消防队员必须救火,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命令性规范。法律禁止医生见死不救,医生看见患者不进行救治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禁止性规范。 ########################################## 4,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而言的是什么意思? 解析: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拿刀杀人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医生见死不救。 两种行为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是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后者是间接故意即放任被害人死亡。 刑法禁止规范如禁止杀人,行为人积极的杀人(希望)如普通的拿刀故意杀人, 刑法命令规范如命令医生必须救治病患,但是医生通过消极的行为放任病人死亡,就是违反命令规范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丈夫看见妻子意外落水,却不积极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淹死,虽然并不希望妻子死亡,但是也不反对和排斥妻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法命令行为人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不做该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既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如: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既可能是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积极行为) 法禁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而行为人积极故意杀人或消极放任故意杀人) ############ 其实,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均属于义务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区别在于方向刚好相反,命令性规范“必须”做某事,而禁止性规范是“不得”做某事。
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法律规定?
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指你所受到的损害与某人的某种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某人的某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你的损害,这就是因果关系。
举例说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无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立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本文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一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的证明方法?
法律证明方法/步骤
1
“物证、书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的,比如作案工具、指纹、血迹、脚印等;
书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文字材料,如账本等。
2
“证人、证言”
即案件知情人员及陈述。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5
“鉴定结论”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坚定。
6
“勘验、检查笔录”
即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记录。
7
“视听材料”
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证据。
说明和证明法律的区别?
答:区别如下,对法律的说明是指根据自已所掌握的法理知识,对法律的条款,进行分折和释疑。正确的理解每条法律的释义,以帮助更好的适用法律。
说明法津是主观为主的一种释法行为。而证明法律是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的专门法律行为。要利用侦查搜集的有效合法证据对法律进行证明。从而有效执法。
证明房产归属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经过公证的证明房产归属的证明有法律效力。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经过公证的房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养殖证明法律依据?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法律援助证明模式?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司法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与案件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形式
1、 解答法律咨询;
2、 代写法律文书;
3、 提供法律意见;
4、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5、 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
6、 代理受援人一方参加调解;
7、 公证证明
事实因果关系与逻辑因果关系的区别?
两者有根本的区别。
事实因果关系指的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是事实原因。根据事实情况,知道了所发生的前因后果的关系,称为事实因果关系,是有定律的。
逻辑因果关系则是没有发生,或者尚未发生的事情。全凭自己的逻辑思维推理的因果关系,需要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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