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执行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保险执行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终结执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民诉法: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非诉执行司法解释?
所谓非诉讼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商铺执行分割的司法解释?
如果商铺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共有人可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协商析产,也可以经人民法院拍卖后分配应得份额。
超期申请执行司法解释?
法律规定执行时效,主要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便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超过时效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申请已过执行时效,应驳回。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即便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超出执行时效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我国现行申请执行时效,法律性质上跟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只是诉讼时效是对未决债权而言,申请执行时效是对已决债权而言。它们的法律后果都不是丧失实体权利,而只是丧失请求权,债务人获得不履行的抗辩权。即届满后权利本身不消灭,只是权利效力减损。
其次,执行时效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事项。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并不是立案审查要件,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超出执行时效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如被执行人未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再决定是否裁定不予执行。
再次、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即便超出执行时效,但并不妨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须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的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最后、受理超过执行时效案件具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综上,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债权人务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因申请执行时效到期影响权利实现。同时,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执行时效,仍应当先予受理。
变更执行主体司法解释?
变更执行主体的司法解释: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先予执行司法解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区别?
法律法规就是法律的一种,法律法规及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归法律的制定部门,而司法解释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某个或某些特定问题如何适用司法条款而专门做的适用性解释。前者是立法机构的权力,而后者是司法部门的权力。
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而高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就是司法解释,相当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发布的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效力规定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效力规定法律规定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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