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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上的损害 法律上的损害是什么意思

2023-07-07 08:49:27法律知识1

损害的法律概念?

是指因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即权利的不利益状态。损害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性条件。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以及精神损害。损害的特点是:

(1)可确定性,即损害可以以一定的价值尺度或其他社会标准来衡量。

(2)可补救性。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法律有保护的必要。

(3)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后果。

损害个人名誉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关于坟墓损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对坟墓里的尸体有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以涉嫌构成刑法302条侮辱尸体罪。

法律上的证件是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 文职干部证、 士兵证、 离休干部荣誉证 、军队退休证、 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事院校学员证)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包括:警官证、 文职干部证 、士兵证 、离休干部荣誉证 、 警官退休证、 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事院校学员证)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8)外籍人员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什么是法律上的训诫?

  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训诫的法律效力:  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措施,经训诫信访人拒不改正,在信访中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上的正义是指?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惩罚和补偿,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在法律上,正义是通过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法律的正义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保护,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法律制度的维护和完善。同时,法律上的正义也需要考虑到人性的因素,如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于受害者的关怀和赔偿等。总之,法律上的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又多维度的概念,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和实现。

狭义上的法律的执行是指?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活动。在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权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种职能部门例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非行政组织也可以成为执法的主体。

具体有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部门予以罚款,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等。 再具体到行为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

  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第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填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具有相对性

  当然,由于“填平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在诉讼法中,平与不平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自己对于是否损失已填平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而具有时间性和有限性。因此个案中,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保护,仅仅意味着就个案本身的证据及事实,是否已经个案填平,并不意识着永久的、彻底的填平。

法律上的恶意是指什么?

答:恶意就是没有尽到最低的法律义务,那么就推定为恶意。与现实中的恶意有所不同。恶意一般属于民商事领域。

法律上的恶意行为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

就个人而言,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而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处理案件对其至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侵害到其个人利益。

但同时,恶意诉讼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 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

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案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可以说,如何识破并彻底杜绝恶意诉讼,对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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