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高利贷法律规定 有关农村高利贷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农村巷道有关法律规定?
农村巷道的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巷道属于集体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禁止在乡村公路和农村巷道里搭建临时棚屋摆摊设点,维修厂以及其他临时设施。
严禁在农村巷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杂物,严禁在农村巷道挖沙取土,采矿,烧窑,种植作物,堵塞道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秆都是不允许的。
农村种树法律规定?
第一,不能在法律禁止的区域(如基本农田,军营等地)或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植树,郊外的土地并不等于是无主土地,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组织
第二,植树的品种应该符合当地规定,比如有些地方为环保就禁止栽种一些有损土质或对其他作物有影响的树木
第三,即使是种在自家院落,一旦种了就不能随意砍伐,当地的园林部门对此有管辖权
有关土葬的法律规定?
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如下:
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林地承包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还有规定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农村禁止放羊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放羊。
在有条件的农村放羊,可以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农村辅助劳动力如有一定劳动的老人和妇女可以干放羊的活,养成的羊可以自食也可以出售增加收入。
农村放羊要注意羊粪便的处理,将粪便收集起来做农家肥兴种庄稼,一定不能造成环境污染。放羊时不能让羊啃咬树木和农作物。
农村分家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分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分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人数众多,或者土地分配不足,或者原有土地利用方式无法满足家庭经济发展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分家的情形。
2. 分家的程序:分家需要家庭成员达成共识,并报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需要依法进行土地分配和财产分割,确定每个分家户的土地、房屋、农机具、牲畜等财产权益。
3. 分家的权利义务:分家后,每个分家户都有权独立经营、管理和处置其土地、房屋和财产,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和义务。同时,各分家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习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和谐稳定。
4. 分家后的土地承包:分家后的土地承包需要分家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如果土地面积较小,无法进行有效经营,可以考虑与其他分家户联合经营或者流转土地给其他农户。
总之,农村分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习惯,依法进行土地分配和财产分割,确保各分家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农村辅助用房法律规定?
必须政府划地,里边只要不是厂房你就能够随便盖了。乡村建房不能“任性”,要经过法定流程审批才能够。关键是以下三点:一要符合规划,需要申请规划许可证;二要有用地手续,不能违法占地;三要符合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
未经审批私行建房的做法,就是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做法,建的房就是违法建筑
有关肺结核的法律规定?
没有权利,,得过肺结核不算什么,,开饭店只有有健康证就可以了 肺结核治愈以后,就跟正常人一样,没有传染性,,即便是得过肺结核,经过正规治疗以后,卫生部门也会开具健康证明的,这点毋庸置疑 这样的举报是无理取闹,你可以要求查处,这是恶意报复
有关书法的法律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对书法等艺术作品,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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