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高利贷法律 有关农村高利贷法律规定
对农村巷道有关法律规定?
农村巷道的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巷道属于集体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禁止在乡村公路和农村巷道里搭建临时棚屋摆摊设点,维修厂以及其他临时设施。
严禁在农村巷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杂物,严禁在农村巷道挖沙取土,采矿,烧窑,种植作物,堵塞道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秆都是不允许的。
放高利贷法律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包括两种基本模式,借入和借出。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相关文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利率高于4倍的属于高利贷。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以年息24%为标准,年息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年息高于24%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观点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该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从本质上讲,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形势之需将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刑法谦抑原则。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放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大原则下,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二是高利贷牵连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比如为讨回高利贷可能出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追讨手段,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观点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
观点认为,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利贷第一案”的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经武汉市公安局层层请示,公安部批复:“涂汉江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而这一批复也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拟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如2010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高利贷案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条文?
一、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使农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要尽量减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
二、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农村住房不能抵押贷款。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仅不能出让、转让、出卖给城市居民,而且农村村民本身还不能用作抵押贷款。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再则,前面提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就不难看出,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么农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样不能用作抵押,这是因为农村住宅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失去了住宅,也就等于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
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许农村住房可以设定抵押贷款,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用作抵押的农村住宅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负债的农村村民就将失去住宅而无栖身之处。
扩展资料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高利贷2点算是什么意思,法律如何界定高利贷?
2点即利率为2%,根据最新司法解释,2点的利率不属于高利贷了,法律是保护的。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高利贷有欠条,通过法律会怎么判决?
就是只要不是职业放贷人所借,那就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额部分的利息不保护,本金得偿还。
高利贷几年不催款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只是民间的说法,24%的利率法律支持,24%-36%之间当事人支付了法律不会支持返还,36%以上的利率属于高利贷,法律不支持,即使支付了利息法律支持返还。高利贷不催款不表示不受法律表示,要看约定的还款日期,只有超过了约定还款利息后两年内都没催款,就属于自然债,欠款人不给,到法院起诉也不能支持。
有关河南农村电价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供电常识中农村用户已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按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执 行,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以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 为基础,加上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制定。城市、乡村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法律有关书籍?
1. 柏拉图著: 《法律篇》。
2. 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
3. 梅因著: 《古代法》。
4. 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
5. 彭梵得著: 《罗马法教科书》。
6. 达维德著: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7. 梅利曼著: 《大陆法系》。
8. 霍姆斯著: 《普通法》。
9. 卢埃林著: 《普通法传统》。
10. 凯尔森著: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民间5分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具体视情况而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放高利贷是有风险的,贷款人可拒绝偿还,那么放高利贷就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来维持,这种方式大多数是违法的,量刑也应该参照放贷人的手段,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会比较重,其他的会轻些,但要看具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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