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股后的法律风险 股东转股后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第二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仍然要面对以下四大法律风险:
一、公司成立出资小股东有份,公司盈利分红没门。
一般情况之下,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中,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之后,就不会在有限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对公司的盈利亏损难以了解。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小股东(包括其他任何人)都难以从正式的财务报表上看出端倪。
而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常常不仅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实际负责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不仅要承担自己投资的风险,而且还要负担管理公司的日夜操劳。公司盈利壮大的过程,就是大股东呕心沥血的结果。所以,大股东往往在盈利之后在情感上不愿意将公司红利分给“不劳而获”的小股东。
正是上述两个原因,导致小股东在客观上不可能了解到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而且在大股东的内心深处也不愿意分红。
二、公司就是大股东的“提款机”,小股东无计可施。
有限公司的规模往往不大,大股东通常自己负责业务,并且指派其亲信负责财务。大股东通过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绝对控制,就有可能任意支配公司的盈利。这些在财务报上看不到的公司盈利,因为小股东的存在,大股东根本不会以公司红利的方式分配给自己。也不会以高薪的形式分配自己,因为高额个人所得税的缘故。
大股东会操作财务人员以各种财务手段,将公司的盈利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分配给自己。可以是大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或者是大股东把个人资金长期高息借给公司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小股东对此能够有什么办法吗?
几乎没有!
三、大股东虚假抽逃出资,小股东也要连带赔偿。
有限公司由于股东构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即股东们之所以能够相互合作出资成立公司,就是因为股东们之间相互认识相互信任,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有限公司成立的基础之一!但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人合性的特性,导致与公司原股东没有人身信任关系的第三人,不愿意或者没有办法以受让股份或出资的方式加入有限公司,成为新的股东。
以上原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变化很小。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般也是公司解散时的股东。
而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比比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不仅要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要对大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小股东不但分红没门,还要承担大股东的债务!
真是现代版的窦娥!
四、大股东违法公司清算,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司也是一样,有成立就有解散!公司运营状况不好会解散,公司连年盈利同样也会解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大家请看清楚,是全体股东。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包括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大股东,也包括仅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就对公司“无所作为”的小股东。小股东不因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而免除清算的义务。
亲兄弟同为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为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兄弟或者兄妹可以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只享受分红的股东承不承担法律风险?
能够分红的人是股东,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原理,投资人是要承担风险的,亏损的损失当然要承担
股转股东号是什么意思?
股东号通常指股东账户,股转股东号是一种公司给予股东的福利政策,是公司用其公积金变成了股本。在实际操作中,每股转增公积金一块钱就等于每股转增一股。这种股票和普通的股票一样可以直接的买入或者卖出。
通常在投资股票时要具备股票方面的知识,比如看得懂K线图,通过K线图掌握买卖技巧,了解各种术语含义等,只有这样在买卖股票时才有可能赚到钱。不过在买卖股票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赔钱的概率非常大。
可转债到转股期后如何转股?
可以。所有债券都实行T+0交易,故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收市前可以转换成股票,下一个交易日就可以卖出(当天晚上9点以后在你账户上转债消失,出现对应的股票)。
当转股余额不足一股时以现金支付(一般3天内到账)。
以你举了例子。1张(实际上最少要买入1手,即10张)。则可转100/12.88=7.764股,你实际得到7股,剩下的0.764股退给你现金0.764*26.69元。 最后实际得到207.22元,而你买入转债的成本是223.88元。即最后你亏损了。 转债一般都是溢价的(即转股是亏损的),因为转债是一种有保底的股票。否则大家都买入转债然后转股进行无风险套利了。但这种情况确实有时存在。
公司转让后原股东有哪些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风险包括;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手续不完善、转让及受让方违约导致股权转让难以完成,或者是虽然股权转让完成,但是股权转让的对价没有支付。
此外,公司股东配偶或利益相关人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不能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鉴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如果涉及类似问题,应当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予以协助甚至主导,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频繁变更的风险?
股东频繁变更表明股东对企业发展前景不看好,从而纷纷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寻其他投资,出现这种情况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如不及时扭转局面,会影响企业的社会观感,当社会普遍不看好一个企业,这个企业将寸步难行,难以为继。
企业只有产销两旺,有较强获利能力,才能稳定股东。
工厂股东承担的风险?
: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提醒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h股股东的意思?
持有H股的股东。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中资企业股票。(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称得名H股。)H股为实物股票,实行“T+0”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中国大陆地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以投资H股,但大陆地区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之和需超过50万元。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