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 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 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例如,甲向乙借款二万元,后经政府批准,用该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门认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响 泄洪,乡政府越权审批无效,责令甲拆除房屋。
甲对处罚不服,起诉后,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却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为是水利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消灭甲、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
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现。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4、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既不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 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参加诉讼的标的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他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谁?
是当事人。因为他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诉。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句话对吗?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如国家机关)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如国家机关)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等。
法律地位的解释?
法律地位(实即 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 权利能力),指 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 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
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公民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要求,在中国,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授与某些人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如大使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他们在具有特定身份或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领海的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参见“公海”部分的“紧追权”)。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在 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但随着海洋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的进展,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产生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缩小了公海的面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开庭后能追加第三人吗?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般都会允许其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有第三人的话,就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会依职权去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第一,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律根据。
第二,第三人是在诉讼已经开始、判决作出以前参加到他人本诉中来的个人或组织(当然应当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
第三,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四,第三人通过个人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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