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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法律的适用性 举证法律的适用性原则

2023-07-06 08:48:18法律知识1

法律的适用性?

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驶法定职权与权力,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高法优于低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

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6.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适用于“不一致”的法之间。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同时施行或者再后施行的,才能优先适用。

举证听证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指的是什么?

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驶法定职权与权力,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举证作假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轻则罚款,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证据进行质证,提供反证,反驳其证据。并可告知法律,对方的伪证行为,要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一般针对虚假证据,主要可以通过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如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等),来证明其为伪造。最后,如果还在原案诉讼期间,你只需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进行鉴定即可。如果原案诉讼已经结束。则可以根据时间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意味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意味着:作为我国公民,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不允许特权人物存在。

在诉讼中过了举证期限在举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率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即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谁举证谁主张是什么法律原则?

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和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第几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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