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邪教 适应法律

2023-07-06 00:55:15法律知识1

什么是邪教?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社区如何反邪教?

以发放宣传单、社区宣传板等形式面向居民进行宣传,倡导居民反对邪教、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传播文明。使广大居民群众认识到宗教与邪教的不同,认识邪教的危害及非法性、反动性,提高辨别能力,宣传活动现场。

在社区中掀起反对邪教、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传播文明的热潮,提高社区居民对邪教组织骗人害人的本质认识,从而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如何来预防邪教?

第一,崇尚科学、树立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培养提高识别防范邪教的能力。 第二,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上下、同事之间有人信了邪教,要热心劝阻。 第三,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破除迷信思想,正确对待生老病死。 第五,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命的勇气和信心。有困难或不顺心的事情,要向单位组织、亲朋好友以及政府寻求帮助。 第六,树立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方创造美好生活,信奉邪教只会带来灾难。

邪教危害有哪些?

邪教的危害有以下几点:

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人,出去传播邪教,主张“越传越多,日后就越能进入天国”。因此,许多家庭成员离开家园,给他们的家庭造成巨大痛苦,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和家庭毁灭。

诈骗钱财一些邪教散布说:“现在灾难就要来临了。钱和食物在家里是不安全的。只有在天堂才是安全的。一些人甚至建立了所谓的“天国银行”。

销毁生产邪教的邪恶理论欺骗和误导了许多人,导致一些邪教成员出售自己的家庭财产供吃喝,坐等“世界末日”。有些邪教主张吃“福粮”和“活食”。"成员每人每天只能吃两两粒谷物,不需要种植农作物"。他们主张“不从事农业生产,农作物不需要医药,天上的父会照顾他们”。因此,许多邪教成员整天在家祈祷,不种田,不除草,也不养孩子。

强奸妇女邪教组织的领导人声称他们是善良和善良的。然而,事实上,他们是流氓,过着放荡的生活。他们大多以“神”的名义通奸,玩弄妇女,严重破坏妇女的身心健康。

对生命的残害邪教欺骗农民入教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宣称“宗教可以治病”,以及“信神可以救祸,祈祷可以治病”的无稽之谈。“只要虔诚祷告,不需要注射和药物,疾病自然就会好”。生病的会员不允许去医院看医生,也不允许用欺骗的方法来对待会员。一些农民因此拖延治疗并导致死亡,或被使用巫术的邪教杀害和致残。有些人在加入后会变得精神错乱。

毒害青少年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和培养其成员的薄弱能力,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扰乱社会秩序邪教的首领煽动信徒们发泄他们对现实和反动政府的不满。在邪教的唆使下,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邪教分子围攻政府硬骨头机关、殴打基层干部、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

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远离邪教。

法律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应当是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一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邪教50字?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捏造诬告适应哪些法律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可见,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所承担的责任。

如何适应法律互联网的生存?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运用,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如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传统的法律行业也并不例外,只是渗入速度还不是很快罢了。

但纵观律师行业,已经有很多律所和律师开始尝试将互联网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并取得了部分成果。比如法律科技公司的层出不穷,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的兴起和运用,都预示着未来法律与互联网深度结合的必然!

以家理律师事务所为例,自成立之日起家理其实就自带互联网思维的基因。家理律所的四位合伙人之中,创始人易轶律师是唯一一名律师,其他的三位合伙人均是互联网法律媒体出身,也正因如此,“互联网+法律”的模式得以在家理完美结合并体现!

那么,当传统的法律碰上正在风口的互联网,会带来什么样的直观改变呢?

其实从律师角度来说,互联网思维的引入可以非常精准的体现出律师的工作价值。比如家理律所自主研发的阿拉丁办案系统,就是极具特色的一种管理模式。每位律师的价值都可以通过精准的数据来体现,无论是办案年限、办案效率、还是办案量,用鲜活的数据都可以客观地分析出来,用这种技术+数据的方式来规范化管理,能够很好地管理律师。

其次,“互联网+法律”的模式为律师的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比如家理的“大中台”管理模式,即:让律师只专注于业务就好,至于业务以外的“琐事”,均有其他岗位人员或部门来承接,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种模式下,律师可以花费较少的精力就能得到更好的案件办理成果,把更多的经历用在提升自己的专业上和打造品牌形象上即可。

而其他各个岗位都有专业的人来提供专业的服务,比如律师的专业是利用法律工具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行政人员的专业是利用其高素质来提供接待服务,和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工作,谈案律师的专业是接待咨询,谈案接单....各个环节都确保专业,才能把律所整体的专业度提升到极致!

“互联网+法律”的模式,对于当事人而言,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服务的体验感大大上升。比如,在家理,不会存在一名律师对接多个当事人,委托后就不见律师踪影的情况,因为我们的办案模式是“1+3”团队办案制,每个案件都由1名资深律师+1名出庭律师+1名辅庭律师,1名业务助理予以配合,确保案件的专业度,并随时随地都可以联络得到办案律师。

其次,家理律所独有的“35步办案流程”,非常清晰地把案件的流程及进展完整呈现,当事人既可以知道案件的下一步是什么,也能随时查询案件的最新进度,确保案件的透明化、可视化,给予当事人安全、可靠的服务体验。

可见,不论是对内作为律师,还是对外作为当事人,互联网与法律行业的结合都是有益处的。虽说“互联网+法律”的模式目前还不足以改变整个法律行业,但未来绝对会改变甚至颠覆整个法律行业!

中国反邪教协会的介绍?

理事长:庄逢甘副理事长:龚育之、潘家铮、傅铁山、王家福、圣辉、何祚庥、郭正谊、王渝生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29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