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关环保案例 法律有关环保案例分析
与质量监管法律有关的案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等。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网上资料: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 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 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
有关环保最新法律法规?
最新环保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有关法律的书带有强奸案例的?
请欣赏:《刑法案例集-构成强奸罪吗?》 一、案情开始 2000年6月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三、本人观点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性质不宜定强奸罪,其理由是: 赵某看到李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赵某未产生与李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李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赵是其丈夫,并对赵进行抚摸,导致赵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李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女的这一过错,使得赵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赵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赵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李女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赵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李女将赵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赵某乘机奸淫李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案例?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注意它的特征: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所以可以判断出: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包括两个,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买主胡某间的关系,具体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胡某与工商银行间的关系,是贷款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具体到案例是,第一个法律关系主体是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和胡某,客体所要买卖的房屋。内容是胡某交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第二个法律关系主体是银行和胡某,客体是贷款。内容是银行贷款给胡某,胡某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你参考一下,咱俩可以讨论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