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助法律 拆迁安置补助法律条文
求法律人士解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否撤销?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房屋拆迁是就地安置,就近安置还是异地安置?
我市(济南),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被拆迁居民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拆迁安置去向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
其中,规划为住宅类的项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和非住宅类的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严格执行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努力使困难群众迁得出、安得下、买得起。统筹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居住周转、日常生活、子女上学、交通出行等问题。
在棚户区改造中,我市还将特别重视照顾困难群体,设计建造一批功能齐全、标准适度的小户型住宅,解决部分居民的拆迁安置需求。对低于国家规定住宅最低标准的,按照国家最低标准补偿安置。
拆迁安置后有安置费吗?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转移安置补助标准?
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拆迁安置基本生活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中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1、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
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2、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专门的法律解答和法院判决实例。3、 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要想保住房屋一定过户到买家名下,还是要通过律师陪购,确保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还是需要聘请律师陪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涉及合同的事情,普通老百姓根本不通晓,一个条文,一个用词,一个条款都有可能造成以后的麻烦,与其等到法院诉讼才找律师,不如买卖房屋是就聘请律师把关。避免以后的风险,比较陪购费用和诉讼费用比较起来差别还是比较大的。拆迁房能补助补助多少?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成都青白江拆迁安置?
我费劲给你找到了你们那里的拆迁补偿办法!希望是你所要得!至少,我努力了!!!不像楼上的啥也没干!给点辛苦分把?谢谢你~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这个有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办法吧,我们见过最主要的就是一个抽签决定,大家把拆迁协议都签了,到某一天组织拆抽签来决定具体的楼层。另外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来选拔,谁先找签约就能够提前选房选位置,而这种情况虽然是不合法,甚至是完全不合理的,但是实践中就是这么操作的。第二种方式的一个选房方式能够生快这个签约的工作,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一个利益的一个损害。
拆迁安置房如何查询?
带上户口本等有关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查询亦可。
拆迁8年未安置,安置费怎么算?
(1)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2)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的,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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