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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 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有哪些

2023-07-05 08:58:13律师案例1

安徽合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过非常多的刑事案件。芜湖维纶律师事务所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联盟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建立了紧密型协作关系!

刑事辩护的真谛?

,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可以是事实理由,也可以是法律理由,通过专业的说服技能,说服办案部门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辩护律师的工作分为两步: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二、有效说服办案部门作出有利决定。这一过程,考验的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这也是不同的律师的工作价值有所差异的原因。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辩护事务所的律师,能有效找出有理有据的理由,并且能用恰当的方式说服办案部门,实现有效辩护。

明确了刑事辩护的上述定位,委托人可以轻易得出三点结论:

一、律师就案件结果作出保证,是不靠谱的。刑事辩护只是说服,案件结果的决定权掌握在办案部门手里,律师的作用只是影响案件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没有决定权,也没有绝对的影响力,律师作出保证或者承诺是不自量力;

二、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运用专业的技能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

三、解决案件的关键,不是靠“关系”,而是找到“合法的理由”,依靠关系、依靠能人来解决案件,由于这些“能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即便他真心真意地为你出力,也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理由”,常常耽误了案件的正确处理。

刑事辩护的概念?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的原理?

取证,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刑事诉讼中,取证权主要地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固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有权调查取证。但是,还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专门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因此,大部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都不愿意取证,取证有风险,动辄得咎。

这一点,显著地区分于民事案件。在很多民事诉讼中,双方律师都竭尽所能地取证。有的时候,双方都下足功夫,希望能够从对方口中获得录音资料,以证明自己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在刑事领域,一旦事实通过公安机关的取证固定,那么适用法律就是检察院、法院的职责,而两院显然是能够胜任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由来和本质。

事实上,律师应当取证,即便是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一种证据的分类是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客观的,不可变的;言辞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等,是主观的,可变的。从风控的角度,律师不应去取言辞证据,因为一旦变化,就是风险。

七、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还有“主观事实”

在法理上,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分。前者,是存在于一定时间、空间的客观存在;后者,是一定时间、空间逝去之后,通过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公安机关的依法取证,证明的是法律事实。至于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无法还原的。这里要问:法律事实是如何产生的?事实上,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还有一个中间状态,或者说是过渡状态,笔者称之为“主观事实”。

定义:所谓主观事实,就是办案人员,包括公、检、法、律,对案件的一种主观认知。比如,一个客观事实发生了,留下很多的线索。公安机关依据其中一部分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取得了旁证,查出了非法集资的事实。而律师,依据另一部分线索取得了书证、物证,证明了真实交易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是因为控辩双方基于既定立场的判断,以及根据这种判断的小心求证。

要重视这种“主观事实”的存在。“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客观事实发生后,正是这种主观事实的引导、判断,进而依法取证,产生了法律事实。冤假错案的发生,某种程度上与取证权的垄断相关。因为垄断,公检法的判断,只能依据前手的主观事实。甚至公安机关,也一样受限于报案人的主观事实。从预防的角度,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平衡取证的垄断。这里,不仅仅指案发后的律师取证,更多的是案发前的刑事合规(即通过律师工作,预防刑事风险)。很多经济犯罪,本是不该发生的。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各国都会存在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

故意杀人罪

,辩护故意伤害罪。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和和刑事辩护区别?

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庭安排进行的有宁诉讼活动。刑事辩护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进行的无罪或罪轻的辩驳和保护。

刑事辩护分为哪些种类?

刑事辩护的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广告语?

1、刚正不阿,返朴还淳。

2、执正为民,朴度天下。

3、执力正义,朴为天下。

4、正人间律,朴天地厚。

5、正气凛然,朴实无华。

6、正衣冠,成大朴——正朴。

7、正气浩荡,朴实无华。

8、正义法天平,朴心爱之缘。

9、正道扬法,朴实成事。

10、正义在心中,朴实帮众人。

11、正道于行,朴照公正

刑事再审辩护词?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人范围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如果说法律上对辩护词的写法有要求的话,唯一的要求就是辩护人不能再阐述辩护理由的时候,毫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每一种辩护方案,体现在辩护词当中都要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这一点作为专业的辩护人是再清楚不过了。

刑事辩护名词解释?

辩护名词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当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刑事指控由受害人提出,法庭允许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答辩和反驳,双方实行平等辩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的人担任辩护人,给予法律指导并为其辩护,从而形成初期的律师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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